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为推进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精神,现就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院(所)、仓库、医院等队列单位及其所属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凡驻地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都要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驻地尚未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驻地远离城镇的单位,按照总后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执行。
军队管理的离休职员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在军队内部就医,医疗待遇不变。
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出台之前,各地不得以军队机关事业单位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为由拒绝军队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缴费办法、医疗服务、医疗待遇和用药范围等,按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应主动到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要考虑军队的特性,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番号、部署、军事实力和保密账号等情况,军队单位可免予提供。
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军队职工就近就医提供方便条件。军队驻地附近无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扩大定点范围,将符合定点条件的军队医院、门诊部和卫生队作为军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军队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结算等相关事宜,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军队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五、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2004年12月31门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均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职工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
六、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规定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可参照当地政府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对其中符合医疗照顾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医疗照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性质,由军队大军区级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职工身份的认定,由军队师级以上单位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军队职工退休、退职后,按照当地同类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办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已经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退职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军队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钡为职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要求为职工建立医疗补助或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按职工工资来源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军队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积极支持军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给予指导、帮助和提供方便。军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深入进行动员教育.组织必要的业务培训,积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抓紧做好参保前的各项准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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