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山东省莒南县法院、湖南省江华县法院、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均作出过大学生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败诉的判决。看来,中国法律排除了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唯需注意者,
1、年满18周岁,但仍然在读高中的成年子女仍有抚养费请求权。
2、“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否包括父母离异,子女由另一方抚养长大,入读大学,若此时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死亡,大学生本人生活困难,且患病,在这种情况下,可否算作“不能独立生活”?
有律师认为,“不能独立生活”应当是一种持续状态,在较长期间内,该成年子女因读书求学、患病、残疾,以至于经济上特别困难无法自立,或者生理残疾无法自理,父母均应给予适当的扶助。在前一种情况,可称为“扶助费”,现行法律并不支持;后一种情况,则是抚养费。当然,解决此办法的大背景,是助学贷款能否普遍发放。如果贫困大学生能够方便地获得助学贷款,父母就没有给予抚养费的必要。法院不支持大学生的诉讼请求,也在情理之中。但是对于患病中、经济困难、生活确实无法自理的大学生,是否父母应给予扶助,我对此持肯定的观点,因为法律关乎人情,在一个人呼天吁地、求助无门之时,法律似乎应当给予必要的救济,这也是亲属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地方。
另有一例:原告白某父母离婚,白某由其母亲自行抚养。2002年9月,原告因无法交清学费要求其父亲给付教育费9000元,其父向原告所在学校出具了一份信函,载明:务必要年底以前将学费如数交付贵校。后因白某某反悔未交纳该9000元学费,白某将其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父白某某支付其教育费9000元。对于本案,如果适用上述规定,则作为成年子女的大学生不能获得学费。原因在于学费/教育费不同于抚养费。如果理解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则家庭贫困的一方有赠与撤销权,其父亦不负责任。甚至,在英国普通法,推定家庭成员之间一般不成立契约关系,即通常不建立法律关系。同样,按照普通法,本案可以按照“禁反言”原则加以处理:1、一方作有陈述;2、另一方善意依赖此陈述;
3、另一方有损害;
4、另一方之损害与作出陈述一方的背信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作出陈述的一方不能撤回其许诺。中国法律中没有一般地规定禁反言原则,在本案,原告因信赖其父的书面许诺,继续读书,若允被告背信,则置原告于明显不利地位,面临中断学业的危险,因此,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请,法律依据似乎以侵权责任为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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