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交通事故调查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1:38:07 238 人看过

问6-1:交通事故调查应当由几个交通警察进行?

答: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调查,一名交通警察就可以进行。

(2)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调查,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否则因违法取证,调查取得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提示】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了解事故调查适用的程序,监督交警部门依照程序执法,否则可能造成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后果。

问6-2: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哪些现场处置工作?

答: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以下的现场处置工作:

(1)划定警戒区域:放置发光/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二者缺一不可;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3)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问6-3: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警察是否有权判定当事人已经死亡,并放弃抢救措施?

答: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只有急救、医疗人员有权确认是否已经死亡;已经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提示】交通警察无权判定当事人已经死亡并放弃抢救措施。

问6-4: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哪些人签名?

答: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交通警察绘制现场图必须使用绘图笔或者翠水笔绘制、书写。

问6-5:什么情形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答:(1)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车辆具有违法状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直至违法状态消除为止。

(3)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①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②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③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④驾驶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⑤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提示】(1)如果无以上情形,当事人有权拒绝交警部门扣押车辆、行驶证的要求。(2)交警部门扣押车辆、行驶证需要出具扣押物品清单,由交警部门盖章,当事人签字。

问6-6:哪些情形有权扣留物品?

答: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提示】与事故无关的物品,公安机关无权扣押。

问6-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行驶证、物品的期限为多长?

答:(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违法状态的车辆、行驶证的期限为违法状态消除之日为止。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机动车的,扣留期限取决于检验、鉴定时间:

A.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

B.检验、鉴定机构完成期限不得超过20日/60日(应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C.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指自然日,下同);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物品,其扣留期限视鉴定完成时间确定(同车辆扣留期限规定)。

【提示】扣押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前去交警部门领取扣押物品,以免遭受扣押物品损毁、灭失的风险,以及增加的保管费用。

问6-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有权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但是,如果所载货物为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则可以根据收集证据的需要予以扣押。

问6-9: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报案,事后报案交警部门如何处理?

答:事后报案是指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案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2)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提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程序是否合法,涉及到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是合法有效问题,当事人应当多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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