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患职业病诊断期间或者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不可以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可以解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不可以解除。
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本文介绍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请求赔偿,处于三期时期的女工的赔偿金以及生活费怎样计算。.怀孕期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享有工资待遇不变、特殊的劳动保护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待遇。
三期女工遭遇解除合同
我公司于2009年7月已停止生产,但至今未注销或者宣布破产,停产后已对雇员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但为了处理后续的工作,留了几个办公室人员进行处理,我也在其中。现在我已怀孕4个月了,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的合同是2008.7至2011.6我知道劳动法规定不可以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说我同意解除的话,公司就应给我补偿,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的话如何补偿
我的理解是公司已经违反的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应该支付我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是不是还应支付我三期的生活费、产假工资和剩余费用还有三期的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问题求解
一、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能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的话,可以请求哪些补偿或赔偿
二、劳动关系解除以后,三期待遇还可以享受哪些
三、生活费的问题
专家释疑
我们对于上述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为您在怀孕期内,只要您的单位尚未注销或宣布破产,而您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单位就不得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如果单位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解雇,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但是,如果单位依法进行了注销或宣布破产,则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女职工在三期内享有的待遇包括:
1.怀孕期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享有工资待遇不变、特殊的劳动保护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待遇。
2.生育期间,如果您不属于晚婚晚育的情形,则享有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2000元(顺产);产假工资(依据您产前的工资标准);生育营养费300元。
3.从您生产之日起,有一年期的哺乳期。在哺乳期内,每天享有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哺乳时间,则可以按照加班的标准请求加班工资。但是,如果您的单位注销或破产之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了,单位也就不再承担其注销或破产后您三期中的相关待遇。不过,我们建议您可以尝试以预期利益损失为由主张三期中的相关待遇。
第三,您这里所指的生活费应该是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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