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人们都往大城市挤,说城里好。现在,很多人又往农村挤,说农村好。城市住惯了,有的人就想去农村买房住,安静、清净,空气和环境是城市没法比的。农村房是很多城里人眼里的养老胜地。农民也乐得用几间老房换得一大笔钱,改善经济,进城生活。
的确,对于城里人来说,几间农房,足以栖身。一个小院,种上花花草草,好不逍遥。这山这水,亲切又充满灵气。远离了城市的尾气和噪音以及食品安全问题。
但这种在市场监管之外的买卖,其实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政策不支持,房子也过不了户,这其实是城里人必须考虑的事。
特别是一旦遭遇拆迁,原来还和和气气的房东,可能翻脸不认人了,让你把该他得的拆迁补偿款全部吐出来,或者干脆嚷着闹着要退房。不管你们是亲戚还是朋友关系,这一刻,为了钱,必须撕破脸。
听说要拆迁,卖房七年的亲戚找上门,争补偿,打官司
山东的闫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因为原房主知道了要拆迁的事情,三天两头来找闫先生的麻烦,要求房屋拆迁的补偿款,甚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事情是这样的,闫先生是山东济南人,本来出生在山东某农村,大学毕业后闫先生将户口迁往城市,成了地地道道的城里人。后来闫先生下海经商,年龄大了,想回家过上田园生活,平时种种花、种种菜,安享晚年,最后看中了老家的一位远房亲戚家的房屋。
2011年8月8日,闫先生与这位远方亲戚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农村房屋以及宅基地以15万的价格买了。此后,闫先生和家人在农村住的悠然自得。
没过多久,2018年闫先生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有50万元的补偿款。得知此事,那远房亲戚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卖房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愿意向闫某返还15万元钱,要求收回房屋。
法院判定闫先生与亲戚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但可获得退款及升值补偿
最后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闫先生与刘某于2011年8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闫先生购房款人民币150000元整。
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闫先生房屋装修及升值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
四、闫先生于收到上述款项后15日内将房屋腾空交还给刘某。
五、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闫先生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虽然最终法院判决了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刘某最初的目的是看到拆迁补偿款多,所以有了收回房屋的想法,但是加上需要赔偿闫先生的房屋装修和升值损失,其实也是得不偿失。
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
首先,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
最后,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然完成多年,但是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所以说城里人不应该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房屋,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综上,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
当然,并非所有的买卖均是无效的。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是可以在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的,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则买卖合同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购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无法进行房屋买房
济南的闫先生是属于城镇居民,与刘某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因此闫先生不具备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资格,当然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虽然买卖合同最终会被认定无效,但是闫先生的相关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毕竟双方的买卖行为发生在多年以前,现在出卖人是因为诉争房屋或将面临拆迁、房屋价值大幅攀升等因素的影响,而恶意提出毁约,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直接判令双方互相返还,显然会使双效方的利益明显失衡,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虽然双方都存在过错,但是,刘某明知宅基地不能卖给城镇居民的情况下卖给闫先生,这是属于有很大过错的。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应互相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买卖双方都有过错,理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者,目前诉争房屋及土地已经大幅升值,出卖人反悔给买受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更好地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买受人可以申请对现在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便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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