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的处罚特点
(一)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二)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四)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二、行政拘留处罚书送达方式有什么
(一)直接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1、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5、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6、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1、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2、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3、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4、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5、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邮寄送达。
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1、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2、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
1、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2、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3、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4、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5、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三、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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