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
1、附条件或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民法典》仍不能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起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特别诉讼时效期为一年;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特别诉讼时效期为一年;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特别诉讼时效期为一年;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另外还有4年的特别诉讼时效,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可撤销合同中的特别时效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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