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6 12:20:16 118 人看过

一、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有什么?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其他相关职责:

质量受权人应当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

纠正和预防措施相关的信息应当传递到质量受权人;

所有投诉、调査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

委托生产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

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如何赔偿?

可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或者实际的损失来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质量受权人就是属于依法的产品质量监督还有管理的人,对于此人在实施自己职责时就必须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不仅要承担起质量这一行为,而且还要承担起产品的放行职责,如果中间出现任何的事情,都一律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有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18: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每个人都有享受精质生活的权利!出质人的权利都有什么?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一、对出质人的效力是什么?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二、出质人的权
    2023-05-07
    469人看过
  • 债权的担保人是有什么职责
    《民法典》已取消了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要求,只要不是《民法典》规定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情形,就可以担任保证人。一、酒驾担保人的条件(一)醉驾担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如下: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二)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什么是被担保人?担保人即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一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三、保证人不承
    2023-06-28
    288人看过
  • 质权人有什么权利,质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质权人有哪些权利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二、质权人的义务是什么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
    2023-06-23
    180人看过
  • 产品的标准、质量与质量责任是什么?
    一、产品与产品标准和质量1、产品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说的产品。另外,由于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特殊性,它们被排除在该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外,另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但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该法的规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做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所谓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状况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具体指标。我国现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允许适用其他标准,但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023-06-06
    338人看过
  •  明确产品质量问题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
    在产品质量问题中,相关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若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也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在产品质量问题中,相关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若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也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2、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生 产 者 与 销 售 者 的 责 任 划 分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食品链中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责任确保食品的安全。然而,在责任划分上,生产者和销售者有着不同的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首先,生产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按照法律、法
    2023-09-04
    288人看过
  • 质权未设立时,出质人的责任是什么
    出质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是两项,一项是有义务及时向质权人提供质押物;第二项是对质押物的情况应作出详细说明,故意隐瞒瑕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质人的基本权利(1)、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处分权。虽然,动产质押的质物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失去对质物的使用、收益及事实上的处分权,但是,在法律上,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所有,出质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转让、出让质物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再设支质押。当然,出质人行使此项权利,一方面应当保证质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应以不损害债权的实现为基本目标。(2)、出质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对质权人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实质上是
    2023-06-15
    111人看过
  • 什么情况下产品质量侵权的可免责
    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民法典侵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侵权的免责事由有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损害事故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
    2023-07-24
    235人看过
  • 分包工程质量是什么人负责
    对于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总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担责任。因此,总承包商应当严格审查总承包商的资质条件,加强对总承包商的质和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总承包人,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总承包人。一、总承包资质都有哪些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有12类,分别是:1、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4、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6、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7、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8、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9、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10、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11、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1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
    2023-04-10
    453人看过
  •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什么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要签订很多不同的合同,比如说购买保险时签订的合同,交易款项中的合同等等,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近些年随着建筑工程的发展,在建筑工程中签订的合同也被更多人所熟知。那么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什么?一、承包人的责任(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二、发包人的责任(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五)工程中途停建、缓
    2023-04-17
    238人看过
  • 质量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
    检测质量负责人要承担对技术方面的工作全面负责。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如果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技术负责人需要负责。具体要负责以下内容: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3、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4、负责技术交底;5、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为稳定和维持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质量,促进施工业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9月1日,起住建部将展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此次行动的重点有六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人承担终身责任制度。因此,相关法律规定被严格落实将是此次行动完美落幕的重要保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开展工程质量治理提高住房建设品质活动现场观摩会,会上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规定
    2023-07-03
    449人看过
  • 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应负什么责任
    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质物也存在着价格跌或者意外灭失的风险,因此,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质权,以免给出质人造成损失,出质人也有权请求质权人行使权利。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或者发生其他毁损、灭失等情形使质物无法实现其原有的变价额。在此情形下,质权人对于出质人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出质人首先要有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行为;第二,有证据证明造成损害是由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的,损害的事实应当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质押有什么特点1、质押为担保物权因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故其为担保物权。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似之处。也是质权不用于用益物权之点。质权虽为物权,但其是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权。因此不论质权的标的为有体物动产还是权利,质权的内容都在于对其交换价值的支配。2、质权具
    2023-02-26
    174人看过
  • 货物有质量瑕疵的买受人能拒绝接受吗
    一、货物有质量瑕疵的买受人能拒绝接受吗货物有质量瑕疵的买受人能拒绝接受。在买卖合同中,经常会出现所买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我国法律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购买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二、货物有瑕疵的情形买卖合同质量瑕疵的情况: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标准。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标准。3.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标准。三、货物纠纷的诉讼时效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因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2023-05-22
    400人看过
  • 买受人对应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一、买受人对应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买受人对应的职责和义务是: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应条件。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履行义务。即使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可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标的物的价款。2.检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20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其间的,应当及时检验。3.通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在履行检验后,如遇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及时通知出卖人。二、民法典中房屋买卖能否对抗抵押权民法典规定,房屋设立了抵押权后,
    2023-05-03
    326人看过
  • 职务侵占的受害人有什么
    职务侵占的受害人可以包括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组织,这个并没有一个确定的人数。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四个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
    2023-06-26
    79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质量受权人的义务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28
      质量受权人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 1.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2.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3.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二、其他相关职责质量受权人应当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纠正和预防措施相关的
    • 谁对工程质量负责,负责人的职责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3-12-2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什么是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权责责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1
      首席质量官制度是指首席质量官是落实公司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人,对公司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的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等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隶属于首席质量官直接领导。首席质量官权责: 1、向公司提出加强质量工作的措施建议。 2、组织监督检查质量管理各岗位质量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3、部署质检部对原料进厂、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的检查把关。 4、主持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 产品质量责任责任的受责原则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5-02
      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为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 质量保修责任是什么,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9-29
      (一)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三)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后由施工单位实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