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同时具备的条件
1、原承租人已死亡、户籍迁出本市或离异;
2、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子女应年满18周岁(申请人与原承租人是配偶或者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更名的顺序可参照《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办理,也可按照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3、申请人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户籍须满2年以上;
4、申请人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住房;
6、申请人家庭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与当年申请公租房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相同;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不受上述6个条件限制,按法院判决办理。
申请办理更名时应提交的资料
1、更名申请书;
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3、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签订的同意更名的协议书;
5、住房情况证明;
6、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7、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8、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9、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10、与原承租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提供关系证明资料。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办理更名手续
1.申请人向所管辖房管站房管员递交申请报告,房管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并签署处理意见;
2.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由房管站、房管所、租赁管理科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和房屋状况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后,房管所签署意见报租赁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由公房管理处按受理批次报市房管局审批;
4.经市房管局批准后,由房管所将更名的基本情况在房屋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7天;
5.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科下发更名通知给公房管理处,公房管理处再转发通知房管所,由房管所通知申请人到租赁管理科办理手续;
6.租赁管理科办理完更名手续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与信息传递至房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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