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资格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0:22:14 88 人看过

股东在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是什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在同样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没有排除。根据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一般规则,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进行推理和处理。如上所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至于股东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和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存在分歧,实践中也存在很大分歧。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为,不予受理。”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可见,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于股东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没有直接的规定。合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各方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权益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事实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营、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其他一般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相同。目前,我国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打破所有制与内外资的界限,对不同类型的内外资企业给予同等的国民待遇,同时也赋予其同等的诉讼法律地位。由于作为股东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和合作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作为其他当事人,境内企业和自然人作为普通公司的股东也应当具有同等的诉讼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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