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内容相同。
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是什么
一、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是什么
1、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二、监察程序是什么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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