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重大污染事故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22:03:03 350 人看过

环境污染在我国日益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据1998年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一项报告表明,全球空气污染严重的城市依次为太原、米兰、北京、乌鲁木齐、墨西哥城、兰州、重庆、济南、石家庄、德黑兰。十大污染严重的城市中我国占据了7个,其中太原第一、北京第三。几年前,联合国进行一次空气污染网点监测,对10个城市颗粒物污染情况排序北京、上海、广州、沈阳、西安全都进入前10名。另一项对54个城市So2污染的排名上,以上5个城市进入前21名。在兰州,重工业集中的西区,房屋树木,甚至人的衣服是黑色的。一份报告中表明,中国532条主要河流中,有436条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7大口河流经的15个主要城市河段中,有13个河段水质严重污染。我国酸雨覆盖占国土面积30%以上,并呈蔓延之势,是继欧洲、北美之后世界第三大酸雨区。酸雨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包括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都有直接和潜在的危害。近年,南方酸雨危害尤为严重,广州、苏州、南昌、贵阳、重庆、柳州等,酸雨使瓜果被毁,大片水稻枯死。由此看来,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必须加大刑法保护环境功能。

一、重大污染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本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造成者其它危险废物,造成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重大污染事故罪的客体特征

本罪所侵犯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防治的管理制度。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良好的环境是保护人们的健康,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会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把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

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我国制定并修改了《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2000年3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1995年10月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00年4月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方式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专门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

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就是违反国家对污染物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为:①放射性废物,②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③有毒物质或其它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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