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年轻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子称婚前借了彩礼金,小夫妻在婚后有共同存款,双方发生矛盾后被丈夫支取,丈夫声称用于偿还了婚前所借的彩礼,因双方发生矛盾,男子诉讼名义妻子要求非婚生子随其生活,名义妻子承担抚养费用。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男青年小黄与未婚女小王于2007年8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1月16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7月23日生一男孩,目前在原告处生活。同居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近年来因生活琐事,致双方关系产生裂痕。2009年10月10日小黄诉至本院,要求双方所生男孩随其生活,小王贴补小孩抚育费。
小黄于2009年6月17日从银行取出双方同居期间存款30000元。小黄在庭审中陈述,该30000元存款取出后,偿还了与小王同居前向他人借的彩礼钱26000元,还有4000元因家庭生活所需开销掉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自行解除。同居期间所生男孩,原、被告一致同意由原告直接抚养,本院予以尊重。关于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存款30000元,考虑到家庭生活的实际开销且小孩在原告处生活,故原告主张30000元存款为家庭生活开销了4000元,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出取出的共同存款另用于偿还与被告同居前向他人所借彩礼钱26000元,即使该主张的事实成立,原告未有证据证明所借26000元系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故原告以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偿还偿还该笔债务依据不足,该26000元存款应依法予以分割。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该26000元存款由原告享有13400元,被告享有12600元。遂作出原告小黄与被告小王所生男孩随原告小黄生活,被告小王每年贴补小孩扶养费1800元,共同存款26000元由小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前向小王支付126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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