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程序法上讲,起诉分公司时无需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只要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也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做了登记的,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那么,单独列分公司为被告在法律上应该没有障碍。
2、从实体法上讲,除银行、保险等法律特别规定的分公司外,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法院直接判令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怎么执行呢
在实务中,律师起诉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掉一个,反正追究代理人乱用诉权的责任的情况目前还未曾发生过。于是,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其实,没有必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查看分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便知,分公司的注册时,总公司是没有单独出资的。说明实质责任主体本身就是投资人,即总公司。从投资的意义上讲,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行为是同一主体的行为,因为系同一个法人的行为。这与父子两个自然人的行为完全不同,无从类比。
所以,在起诉分公司的某个行为时,无需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以免造成诉讼时间和费用的浪费。当事人起诉分公司时,法院会直接判令分公司承担责任。但在执行中,如果分公司没有执行能力时,则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会直接裁定由总公司承担责任,直接执行总公司的财产。
分公司违约是起诉分公司还是起诉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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