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局管辖的案件有多少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1-14 00:09:18 476 人看过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自1998年10月以来共制定了四个规定,分别是《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号)、《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公通字[号)、《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公通字[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号),根据上述规定及刑法的修正案,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投毒罪罪名)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

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

8、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

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

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

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

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

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

33、走私废物案(《刑法》第152条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

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

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

39、奸淫幼女案(第236条第2款)

4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

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42、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

43、绑架案(第239条)

44、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

4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

4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

47、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

48、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

49、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50、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5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

5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

54、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

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

56、重婚案(第258条)

57、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

58、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

59、遗弃案(第261条)

60、拐骗儿童案(第262条)

6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刑法》第262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7条)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工作中,发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62、抢劫案(第263条)

63、盗窃案(第264条)

64、诈骗案(第266条)

65、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

66、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67、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8、妨害公务案(第277条)

69、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

70、招摇撞骗案(第279条)

7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2、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7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

7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

7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交由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管辖。在有条件的省级以下公安机关,上述案件交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暂不具备接受上述案件条件的,仍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公通字[号》)

7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

7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7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8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

81、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

8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

83、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

84、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5、伪证案(第305条)

86、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

87、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

88、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89、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90、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91、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

9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修正案(六)》第19条,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9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9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

95、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

96、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

97、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

98、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

99、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100、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1、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

102、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103、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104、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

(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边境地区和沿海地区(限于地、市行政辖区)以外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调整为公安刑事侦查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共同管辖。《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公通字[号)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5、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

106、倒卖文物案(第326条)

107、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

10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

109、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

110、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

111、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

11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

113、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

114、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

115、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条第2款,《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116、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

117、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118、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七)《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共12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1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

120、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

12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

12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

123、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12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12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

12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

12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

128、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

129、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

130、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n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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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退回侦查公安局能拘留,在调查活动当中确实需要采取这种强制性的措施的可以拘留。如果超过了拘留期限,那么就应该进行释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刑事案件中补充侦查能逮捕吗补充侦查阶段只要符合逮捕的条件就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的条件是:(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实践中较难掌握的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实体事实的要求,即要有“犯罪事实”,一个是对证据的要求,即要“有证据证明”,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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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侦查拘留责任归属谁管辖
    一、刑事侦查拘留责任归属谁管辖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刑事侦查期间能取保候审吗侦查期间能取保候审。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刑事诉讼阶段需采用保证金形式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处于该诉讼阶段的案件承办机关根据职权责令提出《中华人民共
    202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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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检察院直接管辖的案件种类有哪些?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的规定有: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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