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大学女生严某在建邺区某溜冰场溜冰时摔倒在冰面上,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骨折,最终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严某将溜冰场经营者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2万余元。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溜冰场经营者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不应赔偿那么多,但溜冰场工作人员在严某摔倒后采取的救护措施有瑕疵,导致骨折处发生移位,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酌定为15%。最终,法院判决溜冰场赔偿严某一万余元。
女大学生溜冰摔倒
去年4月22日下午,严某和同学来到海某星滑冰俱乐部滑冰。换上冰鞋后,严某兴奋地踏上冰面,这可是真的冰啊,比滑旱冰有意思多了。严某的溜冰技术不是十分熟练,她在冰面上基本都是歪歪扭扭地行进。半个小时后,她在溜到冰场中央一个转弯处的时候,忽然一个不小心,重重摔倒在地。严某当场疼得花容失色,话都说不出来。
严某的同学小某见状,立即上前问严某摔得怎么样,并试图将严某扶起,但严某的伤情似乎很严重,怎么都没法站起来。海某星俱乐部的场上教练发现这一情况后,与严某的同学一起将严某扶出场外椅子上休息。120救护车赶到后,冰场派了名员工,跟随120一同将严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严某右小腿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已经明显移位。
严某伤情基本稳定后,将海某星溜冰俱乐部告上了法院,认为俱乐部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摔倒,要求溜冰俱乐部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溜冰场认为自己无过错
法庭上,严某提供了同学的证言和120急救中心的证明,证明自己摔倒受伤后是同学报的120急救,冰场没有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而自己作为初学滑冰者,在进场后冰场没有工作人员指导,也未尽到提示劝阻的义务;还认为由于灯光和冰面雾气的原因,造成她视线不清,影响她观察到冰场悬挂的安全提示,未起到警示作用。此外,冰场提供的冰鞋扣子很硬也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冰场应该给买票进场滑冰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对此,海某星俱乐部说,公司在吧台处、换鞋处、进入通道、冰场的看台周围都有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警示提醒的义务。公司有专门的人用专门的机器清理冰面,且冰面是国家一队、二队以及省队的训练场地,冰面肯定没问题。如严某认为冰鞋有问题,当时就应提出更换或修理,如需要教练指导,是需要另外交费的。况且,有教练指导也不能保证不摔伤,关于保险的问题,买保险不是法律赋予俱乐部的义务,保险是个人自己的选择。至于救助义务,俱乐部也尽到了责任,首先,120是用俱乐部的工作电话拨打的,严某摔倒后是现场值班教练和严某的同学一起将严某扶起来并搀扶到冰场外的椅子上休息,后来又派人陪同严某到医院救治的,这都证明俱乐部已尽了义务。
法院认为救助有瑕疵
法院经现场勘验,俱乐部在冰场内外均已张贴了安全提示和滑冰注意事项,已尽到了善良提示和注意义务,严某认为冰场和冰鞋存在安全隐患、俱乐部未予及时救助、并应为滑冰者购买保险等主张不予支持。
但是,俱乐部作为滑冰场的经营者,对滑冰运动本身存在的危险性是熟知的,对摔倒可能导致骨折等损伤结果、不正确的移动可能加重骨折患者的伤情等常识也应有明确的预知,故应当对摔伤的顾客及时采用正确恰当的救助措施。但当严某在冰场内摔倒经同学搀扶仍无法站立的情况下,冰场工作人员与严某的同学一起强行将严某扶起架出场外,造成严某骨折处明显移位。所以,俱乐部未能及时提供正确的救助、处置措施存在瑕疵,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救助义务,应对严某的损伤结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本文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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