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33:00 374 人看过

一、责任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二、除外责任

第二条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三、责任期限

第三条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费

第五条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五、赔偿处理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六、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七、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16: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信用卡相关文章
  • 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保障条款分析
    合同上的保险条款包括的风险如下:1、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必要条款,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就不能成立。主要条款约定的法律风险最为严重;2、次要义务条款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必须具备;3、当事人无意使其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合同文本是用两种以上的文字订立的,约定具有同等效力,那么每个文本使用的单词和句子的推定都有相同的含义。文本中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性质、目的和诚信原则进行说明。公司法的主要保险条款有哪些在我国保险条款的法律概念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文,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公司法具体内容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等。《中华人
    2023-07-08
    92人看过
  • 保险合同条款不合理怎么办?
    合同不合理既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否则有可能不仅无效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保险理赔不合理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三种方法解决。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同存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时间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做出裁决。3、诉讼: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通俗来说是“打官司”。一、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
    2023-06-26
    218人看过
  •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如何?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也不是都有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是约定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无效,其余情况一般是有效的。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拒签。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条款也不属于免责条款所谓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各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保险责任,具有免责的功能。但就保险期间而言,投保人交纳一年的保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仍为一年,不存在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合同签订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风险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投保时双方此时均无法预测何时会发生保险事故。至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是双方选择的结果,不存在是
    2023-07-07
    383人看过
  • 保险法修正案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如上所述,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不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对于这一条款,投保人要么选择接受保险合同的订立,要么选择不接受离境,因此不存在变更条款内容的可能。保险合同一般由保险单、保险单和格式条款组成,其中保险单是保险人为便于保险合同的签订而单方制定的相对固定的文本。在文本中需要投保人填写的部分和保险人提示需要投保人回答的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或选择已经给出的一些选项。投保人的填写或选择,不仅是完成保险合同的必要事项,也是保险人厘清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投保人自由表达真实意思的有效途径。因此,就保险单而言,虽然部分内容是预先确定的,但由于其含义的表达不是强制性的,因此不构成法律规范条款及其内容。然而,在保险实践中,保单被视为格式条款。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初期,沿海法院甚至将保险单所载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作为格式条款,认定无效,并责令保险人对受害人超出保险金额的全
    2023-05-02
    471人看过
  • 保险合同条款字海暗下“套”
    据北京晚报报道,刘先生为自己的爱车投保包括汽车盗抢损失险在内的全险,保额20余万元。在保险条款密密麻麻的字海中,20%绝对免赔率的规定被用黑体标出。2006年初的一天,刘先生发现他停在自家楼下的车丢了,理赔时,保险公司认可的赔偿比例却仅为70%,理由是保险条款中的一条:在非营业性停车场(厂)、院或无人看管情况下发生盗抢损失的,适用30%绝对免赔率。法官审理中发现,在保险条款第四条中20%字样颜色明显深于该条款中的其他文字,一目了然,而30%免赔率的规定却在一片字海中和其他文字没有区别,很难引起注意。由于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他们曾对此进行过提示,法院认为,刘先生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一般人,称其没有看到30%免赔率的约定并非不能理解。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2023-06-09
    176人看过
  • 保险合同都是标准条款吗
    保险合同都是标准条款吗?保险合同的条款基本上都是标准条款。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的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事先单独拟定,另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即使合同内容需要修改或增加,也只能采用合同起草人提出的附加条款。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遵循的原则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这是保险法确立的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础,应当准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由于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双方的解释不一致,导致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出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有必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以解决纠纷。由于保险合同是补充合同,其主要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起草或打印的,保险人在起草合同条款时可能会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而且由于专业知识和时间的限制,投保人很难对
    2023-05-31
    138人看过
  • 修改保险合同条款的技巧
    变更保险合同各条款方式: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如故意伤害以及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保险事故不赔付,因该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的;对于吸毒和酒驾,保险公司不会赔付,该行为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人为因素等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意外险的赔付责任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
    2023-08-16
    468人看过
  • 无效保险合同条款的范围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1、设定索赔前置条件的保险条款无效;2、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无效;3、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车损险条款无效;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无效。非格式条款无效有哪些例子无效情形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23-07-13
    409人看过
  • 保险代理合同包括的条款
    保险代理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条款:1、保险代理人的名称或姓名;2、代理业务范围;3、代理业务要求;4、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5、保险代理人的担保或押金;6、代理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7、代理合同的期限;8、代理合同的终止事由;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一、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区别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3、业务的范围不同。保险经纪人不隶属任何保险公司,只以客户利益为重,组合各家公司优势方案;保险代理人隶属于某个保险公司只能销售建议单一某个保险公司的产品方案。4、
    2023-03-06
    252人看过
  • 保险合同条款该怎么审查
    从保险法律看,保监会是惟一有权审查保险条款的机构。《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分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是保监会的法定职责,保监会作为主管机关和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享有不可分割的惟一行使权,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工商部门都不能行使该项权利。因此除保监会外,其他任何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查不具有法律上的适法性,仅具有提醒、警示作用,以期引起社会和主管部门的注意。其他部门不能也无权代替保监会宣布某保险条款涉嫌违法而应当作出修改。一、保险合
    2023-03-19
    439人看过
  • 怎么变更保险合同各条款?
    保险合同是要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定的合同,具有种种法律上的关系。保险合同内容或有关事项,如有不符、错误或更动,要保人应办理变更或更正,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且批注於保险单上。有关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及更正事项主要如下:*交费地址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及性别更正*其他文字错误更正*交费方法变更*交费期限变更*收费方式变更*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类别变更*减少保险金额*减额缴清保险、展期定期保险*中途附加各种附约*中途终止各种附约交费地址变更收费地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往来与联系的地点。投保人要维护保险权益不致中断,于住所或收费地址有更动时,应即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若不做通知,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记载最后住所或收费地址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投保人变更投保人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通常,变更有二种情形:(1)投保人请求变更;(2)继承关系变更
    2023-06-01
    380人看过
  •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之保险合同的构成
    旅行平安保险条款之(一)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放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身放的,本公司按急性病身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三、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
    2023-04-30
    390人看过
  • 保险公司变更合同条款需征得保险人同意
    市民刘女士问:我1998年起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当时约定的是到70岁本金加收益返还,还有一个医疗保险。去年我因病入院治疗,出院后保险公司赔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上周保险公司让我去签一个协议,主要意思为如果我以后再因为同样的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不再理赔。请问:这样的协议我可以拒签么?律师解答:按照你的描述,保险公司要求签订的协议应当视为一种对原来保险合同条款的变更,而这种变更应当建立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如果你认为对方提供的条款损害了你自己的权益,当然可拒签。
    2023-06-08
    262人看过
  • 保险合同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2008年5月,某港储开发公司为其所有的A重型货车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2008年9月,该港储开发公司的职工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A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戴某受伤。后港储开发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答复称可以对大部分费用予以理赔,但对受害人戴某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准,即只理赔按照医保范围用药核定的赔偿金额。双方遂起纠纷。[评析]双方纠纷的原因在于如何适用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即保险合同中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系属医保范围内用药的商业保险内容,涉及是否应当存在此种商业保险的问题,而非根据公平原则对其条款进行否定
    2023-04-23
    38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信用卡
    相关咨询
    • 人死了有信用卡欠款赔偿保险要还信用卡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6
      需要的,国家没有所谓的人死债消的说法,一般看死者的欠款额度,如果额度大的话,银行有权利讨要的,一般是先从遗产里扣除。在就是有配偶偿还部分欠款。如果额度小的话,一般银行也不会走法律途径追讨了,也就是所谓的人死债消了。
    • 公司联保合同贷款没有预留信用卡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31
      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完字就视为担保关系成立了,但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时保证人就得承担连带责任
    • 信用卡保险的种类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8
      信用卡保险creditcardinsrance一般是指发*行与有关的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按规定每年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当发生合同内规定的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一种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方式。俗称“失卡保险业务”,这种信用卡保险主要包括两个种类:信用卡信用保证险和信用卡意外责任险。 信用卡信用保证险即保险公司以银行信用卡部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因持卡人或其他原因给银行信用卡部造成无法追偿的经济损失
    • 保险公司能以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赔条款直接打在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4
      “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赔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薛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就“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赔予以明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的说明或告知义务,而是擅自将“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赔条款直接打在保单上,是保险公司的单方行为,故不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条款,而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 保险合同条款如何修改?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3
      变更保险合同各条款方式: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