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1. 以物的共同属性为种类,以物的特定性为给付标的物。
2. 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为特定之债。
3. 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因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于债权人,而不能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
4. 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由于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该种类物在社会上已不存在或为法律禁止时,债务人才无法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227人看过
-
特定债与种类债(债的分类之二)
53人看过
-
债的种类合同之债是什么?
328人看过
-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相关知识
128人看过
-
种类之债有怎样的特征
275人看过
-
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特定的方法是什么?
251人看过
种类物之债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种类物的请求权。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的同类物,如货物、原材料等。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付的物应当与合同约定的物相一致,否则构成违约。 需要注意的是,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前可以由债务人保存和管理,债权... 更多>
-
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几大区别在于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21、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不同体现在:选择之债是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一项标的来履行;而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的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与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来清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
-
劳务之债有哪些种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01劳务之债根据其标的之不同,可以分为方式性劳务之债和结果性劳务之债。 具体而言,方式性劳务之债的债务人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劳务活动,但并不要求该劳务活动必然产生债权人所追求的效果。 结果性劳务之债的债务人不仅需要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劳务活动,而且该劳务合同必须产生债权人希冀的效果。
-
合同之债有什么种类?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16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
-
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有什么不同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29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8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 2.有否标的物的品质问题不同。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种类债之标的物有不同品质,而当事人未指定且无法确定时,应给付何等品质之物,立法例不一:有采下等品质主义者,如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