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过户新房主蒙受损失律师提醒应明确房屋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0:11:35 63 人看过

肖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是原房主谢某委托他的女儿和女婿出售这套房产,在经谢某授权的情况下,他于2006年与谢某的女儿、女婿以十三万元的价格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中有一条规定,若一方撕毁合同就要给另一方三万元赔偿),当时这套房子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是铁路职工的房子,没办法过户。肖先生心想,他手上拿着原房主的委托协议书、购房协议和房产证(房产户主名仍为谢某)足以证明该房产是属于自己的。但现已事隔八年,谢某的女儿和女婿突然要撤回合同,说给肖先生三万元的赔偿,让肖先生把房子退还给他们。

针对此事,律师认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以登记为主。同时,肖先生与谢某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由于谢某的房屋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使用证是属于小产权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原房主,但肖先生与谢某签订的协议是可以解除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肖先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返还当时给付的钱款和支付违约金,并且可以对其损失主张赔偿。同时,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房屋买卖活动中,一定要明确房屋性质,了解房屋买卖所需的证件等,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产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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