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峰与博爱县金城乡刘村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4:05 81 人看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峰,男,汉族,1943年5月13日生,住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四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玉峰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7)焦民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李玉峰再审申请称,

1、原审对案件定性错误。

2、法院审理案件至法律与不顾,且一、二审法院的裁定相互矛盾。

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农村责任田的分配、调整的纠纷。责任田的分配、调整是否公平合法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裁定驳回李玉峰的起诉并无不当,李玉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玉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尹福中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小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5: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包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李海林与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侯茂明,系该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仁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在2009年3月27日前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竹山乡松岗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在安仁县竹山乡财政所的村财乡管帐号的资金4507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斌斌二OO九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刘伊欣
    2023-04-24
    374人看过
  • 刘和与阿城市交界镇博碾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阿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刘和,男,193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阿城市交界镇博碾村农民,现住阿城市胜利街11委4组。委托代理人刘秀华,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阿城市胜利街11委4组。委托代理人周书明,男,阿城市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城市交界镇博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祥,职务,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任洪生,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阿城市交界镇人大副主任,现住阿城市交界镇。委托代理人宁庆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阿城市交界镇常任委员,现住阿城市交界镇。原告刘和与被告阿城市交界镇博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碾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和,委托代理人刘秀华、周书明,被告博碾村法定代表人杜祥,委托代理人任洪生
    2023-04-24
    73人看过
  • 李海林与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侯茂明,该村主要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林与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斌斌审判员李红日审判员周凌云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伊欣
    2023-04-24
    300人看过
  • 孙和业与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和业,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志祥,主任。上诉人孙和业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和业于2009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孙和业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和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余款50元退还给孙和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庞丽代理审判员王明星代理审判员郑智强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白贺
    2023-04-24
    481人看过
  • 垦利县黄河口镇富林村村民委员会与韩爱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东民四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垦利县黄河口镇富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广芹,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爱新,垦利吉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常金光,男,1948年12月11日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富林村村民,现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爱英,女,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富林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夏永,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天鹅花园4号楼4单元501室。垦利县黄河口镇富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林村委会)因与韩爱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6)垦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林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爱新、常金光,被上诉人韩爱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2023-04-24
    194人看过
  • 孙会民与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阿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孙会民,男,194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农民,现住址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王晶,男,哈尔滨市道里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治学,职务:该行政村代理村长。委托代理人刘德友,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干部,现住所:阿城市国税局家属楼。原告孙会民与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会民,委托代理人王晶,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治学,委托代理人刘德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会民诉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依法取得了41.3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于1999年开始
    2023-04-24
    37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包合同纠纷是指因承包经营、承包管理、承包施工等承包关系引起的纠纷。 在承包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就合同条款、履行情况、违约责任、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 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在协商和调解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更多>

    #承包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由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7
      是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的。 建议约时间见面详谈。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0
      答:来信未说清楚一些重要事实。现提供一些具体规定供你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农村政策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引起合同变更的事项作出约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从其约定。”《
    • 村委会与乡政府还承包农民耕地合法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7
      这位朋友,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禁未批先占、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占多,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征收的均涉嫌违法,你所述情况需要律师到你当地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补偿是否合理应当建立征收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建议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第二,具体涉及到土地、房屋、经营损失等征地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复的征收方案以及当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07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一、土地纠纷必须处理到位,严禁回避矛盾。在土地承包纠纷未彻底处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都不能签订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空间。二、签订合同必须阳光操作,严禁闭门造车。凡是农户耕地台帐登记没有入户核实并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村组,签订合同要一律登门入户。三、农户签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随意代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宣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
    •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5
      1、按实际情况,对于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仲裁解决。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