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未婚生育是否有出生证明
有出生证。孩子生下来,就应该给予基本的人权保护。具体情况请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4、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5.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非婚生子女并不符合生育政策要求,应当根据国务院和各个地方的法规来办理登记户口。非婚生子女(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向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登记随父、随母自愿,不得以未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村(居)证明等证明材料为由,不予申报出生登记。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父母一方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申报户口登记后,派出所应按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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