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1岁的李大爷,家住江北区建东一村。2003年1月25日,家人花2860元,给他买了一只可爱的博美,以陪伴他晚年的生活。狗狗很乖,给李大爷带来了不少乐趣。2008年6月5日,李大爷抱着狗狗去买菜,回到小区门口时,他把狗狗放在地上。就在此时,来小区安装变压器的工程车倒车,不小心将狗狗轧伤。李大爷花去200多元医疗费,还是没把狗狗抢救过来。李大爷伤心地将它埋掉。
狗主:我的精神受伤害
李大爷向工程车所属的启能实业索赔买狗的钱、医疗费共计2930元,还提出了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协商未果,李大爷起诉。李大爷认为,他养了这条狗狗5年多,已有很深的感情,失去狗狗,让他精神上受到损害,所以被告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他表示,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特性,因为,除了价格属性外,宠物还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是不少人的感情寄托物,属于法律规定的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对方:法律不保护狗权
被告的代理律师、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的魏巍、李忠泽律师认为,不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理由也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该规定称: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宠物即使与主人感情再深,再能领会主人的意愿,也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毕竟只是宠物。法律保护的是人身权利,不是狗身权利。他们还称,宠物之死并没有给主人带来名誉上的损失,也没有肉体上的伤害以及人格权的缺失。所以,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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