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间的天,小孩子的脸——说变就变。可能对手中持有江苏宏宝股票的投资者来说,类似江苏宏宝这样的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现象似乎已经司空见惯,而这样的事件一再演绎,使投资者对这些公众公司承诺的可信度打上了一个大问号。
如果很多上市公司这样一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那么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辨别公司项目的好坏,而且,还要判断公司遵守承诺的概率。从投资的角度看,风险无疑被放大了。而要使我们的资本市场变得更加成熟,就应该减少这种违背市场诚信基础的风险。因此,我们需要更加严格地规范上市公司这类行为。
从契约的角度看,募集资金投向是上市公司给投资者的一种承诺。上市公司理应将募集到的资金投入到招股说明书中相应的项目,从而带来资本的保值增值。而投资者之所以将手头的现金转换为公司的股票,也正是看好了募集资金的投向,认为这一投向可以使这些资金保值增值。
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完成这一承诺,股东购买股票时的如意算盘就落空了。除非上市公司将这些资金投入到收益更高,或者风险更低的项目,否则,就意味着股东的投资权益受到了侵蚀。
以江苏宏宝为例,公司可以认为,将资金转为补充流动资金比盲目投资要好,但是,对于股东来说,公司募资的项目才是其决定投资的初衷,而如果只是为了追求资金的安全性,那还是存到银行或者买国债更好一些。
江苏宏宝称,公司保持稳健的经营风格,没有将资金盲目投入其他未经论证的项目。这样的做法似乎还值得肯定。但问题在于,公司上市伊始就开始并持续变本加厉改变募资投向,其当初承诺的项目是否经过了充分的论证——市场对其包装上市的质疑显然并不多余。而无论是之前经论证、承诺的项目一变再变,还是在其后两年多的时间内没有重新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至少表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水平还有相当的欠缺。
虽然,将募集资金转增流动资金看上去比较安全,但其实不然。一方面,这会导致公司对财务风险认识不足,另一方面,过多的流动资金又会诱使公司做出不够谨慎的投资。
由此可见,对于一些公司来说,流动资金本身,也不见得是低风险的。至少,资金趴在账上就会诱惑企业进行更冒险的行为,甚至,这会对中小股东了解募集资金去处、监管当局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形成障眼法。而相对来说,经过反复论证的募投项目风险或许反而比较小。
那么,如果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公司募集资金的投向是否该调整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但是,募集资金改变投向应该有更严格的程序,并考虑到中小股东的权益。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虽然强调了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比如,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如果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这样的法规有些形同虚设。
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必须筹划制度创新,通过新的思路保护投资者利益。他建议,应该在起草招股说明书时对未来资金用途和进度披露,有过错的董事、监事或高管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主观故意的,违反其对公司及其广大股东的忠诚义务;过失的,违反了勤勉义务,必要时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另外,要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建立改变资金用途决议的回避制度,从改变资金用途中受益的股东要回避表决。同时,股东对违法改变资金用途的决议有权依公司法第22条提起无效确认之诉。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峰认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增发新股时,需要考察前次募集资金是否与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用途一致。如果公司不能将履行这一承诺,可能在公司下一次募资时付出代价。另外,监管部门应在事前关注、事后进行跟踪,比如,采取发出提示函等方式,同时,应对由此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要予以处罚。
全球金融危机下,上市公司更应该在资本市场中对投资者负责,公司应该放弃那些不合理、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否则,投资者只能选择用脚投票,刘俊海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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