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的基本内容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华侨权益的地方性综合性法规。《条例》共四章三十五条,分别对华侨的投资权益、捐赠权益、财产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教育权益、计划生育权益、人身权益、政治权益等方面的保护作了规定。
《条例》对华侨权益保护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经费保障均进行了明确,同时,分别对华侨政治、人身、社保、生育、教育、财产、投资、捐赠等八个方面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条例对华侨的那些事务做了规定?
1、华侨归粤定居
今后华侨申请回粤定居,若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符合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三个月,或者连续六个月内累计居住满九十天,有稳定的住所和生活保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应当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公安部门依法办理落户手续。
2、华侨的基本养老保险
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在广东再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3、就医方面
华侨回广东临时就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离休、退休医疗待遇。
4、华侨子女就学问题
条例规定,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在广东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华侨子女有广东户籍的,其参加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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