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范围
1、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2、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3、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
4、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旧伤复发的确认;
5、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确认;
6、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7、工伤职工(含职业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8、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二、申请鉴定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1、申请鉴定范围中(1)—(2)项的,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写《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填写时先阅读背面说明;
②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鉴定范围中1—8项的,还需提供其他材料:
(2)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合法有效的工伤认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劳动仲裁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函。
(4)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
①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合法有效的工伤认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②用人单位或个人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书面申请。
(5)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旧伤复发的确认:
①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合法有效的工伤认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②用人单位或个人旧伤复发的书面申请(注明具体的治疗方案)。
(6)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确认:
①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合法有效的工伤认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②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所患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书面申请;
③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及病历资料。
(7)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①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合法有效的工伤认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②用人单位或个人康复性治疗的书面申请;
③已康复过的需提供康复医院出具康复评价报告。
(8)工伤职工(含职业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①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合法有效的工伤认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②用人单位或个人安装辅助器具的书面申请。
(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①因工死亡工伤认定书;
②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个人书面申请;
③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鉴定时携带材料
1、二代身份证原件;
2、受伤诊治资料(其中病历需经诊治医院病案室盖章确认);
3、X光片、CT及MRI片等有关材料;
4、辅助检查费用。
四、鉴定程序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停工留薪期满病情相对稳定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注明受理日期;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6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专业类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提前1-2日电话通知鉴定申请人。
5、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查体及辅助检查。专家根据现场查体及辅助检查结果,提出各自诊断和鉴定意见。医疗卫生专家组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
6、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7、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于5日内公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blss.gov.cn/)。
8、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五、鉴定结论领取
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领取鉴定结论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用人单位领取结论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公章;如当事人不能领取,由他人代领时,需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
注:受理鉴定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副270号(市中医医院二楼)
乘车线路:乘15、20、113、58路公交汽车到市中医院下车
联系电话:871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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