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保护措施驰名商标表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1 20:33:55 409 人看过

一、特殊保护措施驰名商标表现在哪些方面

特殊保护措施驰名商标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2.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3.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流程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流程是:

1.让企业准备初步的认定资料。(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格,后附)。

2.把企业提供的资料初步整理后,把材料交到北京,由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可行。

3.经评估后,认为可行,我司与企业谈妥并签定委托合同,我司开始做申报材料。

4.把做好的材料交给企业审查,待企业确认后,正式递交北京进行认定申请。

三、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的材料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如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商标权属证明等;

2.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证据;

3.认定申请表;

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n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n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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