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可否作为离婚证据的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03:00:09 356 人看过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到手机短信,因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一、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如下:

第一,客观真实性。

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可靠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

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

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根据规定两人互殴法院民事赔偿怎么判

两人互殴民事赔偿的判决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人民法院会依照纠纷原因和伤残鉴定结果,采用适用的法律做出相应的判决,原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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