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的患者。(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有器官丢失,大部分缺损,其中一种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有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自理。例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患者:
1。不完全性失语症伴随着丧失使用、书写、阅读和识别能力,同时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的阳性结果;
2。无法修复的脑脊液瘘;
3。尿崩症,严重的离子紊乱,长期依赖药物治疗。轻度面部毁容;
5。颊部穿透性缺损大于20cm2。单侧眼球摘除术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其他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MS),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侧听力损失大于81dbhl(DB);
8。鼻缺损大于1/3;
9;
10。单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度大于4cm,口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中度和持续肺功能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脏缺损1/2伴有严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严重功能障碍;
15。结果表明:(1)胰腺缺损导致内分泌腺和外分泌腺功能障碍;(2/3)小肠缺损,保留回盲部;(2/3)尿道狭窄,尿道扩张规则;(2/3)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口;(2/3)肛门损伤,排便障碍;(2/3)单侧肾虚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3)小肠缺损,保留回盲部;(3)小肠缺损,保留回盲部;(3)尿道狭窄,有规律性尿道扩张;(3)直肠部分缺损,肛门和结肠,结肠造口;(3)肛门损伤,排便障碍;(4)单侧肾虚或输尿管;
22。无法修复的尿道瘘;
23。大部分膀胱缺损;
24。双侧输卵管丢失;
25。阴道闭锁性功能丧失;
26。不可修复的Ⅲ级(Ⅲ级)会阴撕裂伤;
27。四肢瘫痪,肌力Ⅳ级(Ⅳ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28;
29。肩、肘、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0。手部完全性肌肉麻痹,肌力Ⅲ级(Ⅲ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31。一只手失去拇指,另一只手失去拇指功能超过50%;
32;
33。双下肢肌力低于Ⅲ级(Ⅲ级),临床无法恢复。尿失禁;
34。假肢可以装配,因为没有双膝以上的下肢,没有一个手腕或部分丧失手功能;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通过手术重建;
36。双足完全瘫痪,肌力Ⅲ级(Ⅲ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37。失去两个前脚;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三级B级医疗事故:大多数器官有缺陷或畸形,功能中度失调,可能有一般的医疗依赖,可以自理。例如,它会导致以下情况之一:
1。轻度智力低下;
2。中度癫痫;
3。不完全性失语伴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
4。头皮和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另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或全身疤痕区色素沉着严重异常达60%-69%;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侧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的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9。客观检查听力损失大于71dbhl。
10;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无法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有轻度功能障碍;
14。肝脏缺损1/3伴有轻度功能障碍;
15。胆管损伤伴轻度肝功能不全;
16。胰腺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1;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下降。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麻痹,肌力Ⅳ级(Ⅳ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手部手术不能重建功能。
22;
23。双下肢肌力为Ⅳ级(4级),临床无法恢复。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障碍;
25。踝下1个踝关节或1个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通过手术重建;
26。足部分瘫痪,肌力Ⅳ级(Ⅳ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手术不能重建;1只足肌力Ⅳ级(4级),手术不能恢复,功能不能重建。
(III)三级C级医疗事故:大多数器官有缺陷或畸形,功能轻度失调,可能有一般的医疗依赖性,可以自理。例如,由患者引起的下列情况之一:
1。不完全失用症、失写症、阅读障碍和失认症,伴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结果;
2。全身疤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不能恢复;
4。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的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双耳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中咳嗽、误吸,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7。颈部下巴粘连,影响一些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3;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继发性心功能;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脏缺损1/4伴有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
16。结肠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口术;
18。未产妇单侧乳腺丢失;
19。未产妇单侧卵巢丢失;
20。育龄妇女双侧输卵管丢失;
21。生育妇女的子宫缺失或部分缺陷;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第二横指;
23。颈椎或腰椎活动度损失超过50%;
24。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和髋关节中的一个丧失了50%以上的功能;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Ⅳ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26。单肢两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可进行关节置换术;
27。当一只手肘、腕、手功能缺失或部分丧失时,可进行功能重建或假体装配;
28。当一只手丧失或部分丧失功能,另一只手丧失超过50%时,可以进行功能重建或假体装配。当一只手失去或部分失去功能,另一只手失去拇指时,可以进行功能重建或假体装配;
30。手部完全瘫痪,肌力Ⅳ级(Ⅳ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瘫痪,肌力Ⅲ级(Ⅲ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还有三个手指功能缺失或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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