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的通用条款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8:13:39 443 人看过

用益物权人的一般规定是:用益物权人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权利。集体共同使用和法律规定的自然资源、组织和个人是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利用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用益物权的具体特性

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

(1)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2)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权的范围一般较为广泛,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而担保物权则不必要求权利人一定要直接占有标的物,如在抵押权中,抵押权人就不直接占有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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