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金额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8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解释》第29条)、丧葬费(《解释》第27条)、残疾赔偿金(《解释》第25条)、误工费(《解释》第20条)、护理费(《解释》第21条)、交通费(《解释》第22条)、住院伙食补助费(《解释》第23条)、营养费(《解释》第24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第28、30条)。
下面以四川省2009-2010年度(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例,具体说明各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
【计算依据】
四川省2009-2010年度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各项数据(来源于川高法民一(2009)6号文):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33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2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679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128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4725元。
【计算方法】
一、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赔偿年限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按5年计算)
1.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12633元/年×20年=252660元
B年龄60岁≤X≤75岁:12633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12633元/年×5年=63165元
2.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4121元/年×20年=82420元
B年龄60岁≤X≤75岁:4121元/年×(80-X)=★元
C年龄X≥75岁:4121元/年×5年=20605元
二、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也就是:年平均工资÷2
24725元/年÷2=12362.50元
三、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与死亡赔偿金相同,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赔偿年限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按5年计算。
简言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系数。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四、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日数)×日工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日工资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
月工资=24725元/年÷12月=2060元/月
日工资=2060元/月÷21.75日=94.7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
五、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六、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八、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赔偿年限÷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被扶养人: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赔偿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伤残系数:见前述残疾赔偿金项。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系数。
特别注意: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扶养人的赔偿指数):
A年龄X≤18岁:9679元/年×(18-X)年×伤残系数
B年龄60岁≤X≤75岁:9679元/年×(80-X)年×伤残系数
C年龄X≥75岁:9679元/年×5年=48395元×伤残系数
2.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扶养人的赔偿指数):
A年龄X≤18岁:3128元/年×(18-X)年×伤残系数
B年龄60岁≤X≤75岁:3128元/年×(80-X)年×伤残系数
C年龄X≥75岁:3128元/年×5=15640元×伤残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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