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上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都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是国家不管、用人单位推托,种种不利后果都落到了受伤的农民工身上。佟丽华说。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介绍,在他们工作站受理的工伤案件中,有90%以上的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经常会使那些受了伤的农民工得不到及时治疗。
值得欣慰的是,征求意见稿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这是条例修改中的一个亮点。而有关工伤保险费用支付问题,征求意见稿也做了一些有益的修改,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结论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但这些规定仍然不能保障所有职工在受伤后得到及时救治,尤其是那些既没有工伤保险,又得不到单位配合,长期做不了工伤认定的职工。现实情况是,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给不给治,全凭老板的良心。时福茂说。
应增加条款确保工伤职工治疗
实践中,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事前不守法,事后守法的往往也很少。受伤的工人大多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等待通过诉讼追讨工伤费用。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于欣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律对用人单位良知的高估最终会以劳动者权益受损为代价,应当增加更有保障的条款确保工伤职工的治疗。
实际上,2008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有了工伤医疗费先行垫付的规定。根据规定,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追偿。
这些规定将使工伤职工的及时救治得到根本保障。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中,这些规定并没有出现。
相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前期医疗费用的支付更具有紧迫性。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而且相对于工伤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行政职权,救济手段也更多、更为便捷。因此,确立工伤医疗费的垫付制度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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