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44:52 54 人看过

表面上看,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上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都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是国家不管、用人单位推托,种种不利后果都落到了受伤的农民工身上。佟丽华说。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介绍,在他们工作站受理的工伤案件中,有90%以上的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经常会使那些受了伤的农民工得不到及时治疗。

值得欣慰的是,征求意见稿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这是条例修改中的一个亮点。而有关工伤保险费用支付问题,征求意见稿也做了一些有益的修改,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结论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但这些规定仍然不能保障所有职工在受伤后得到及时救治,尤其是那些既没有工伤保险,又得不到单位配合,长期做不了工伤认定的职工。现实情况是,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给不给治,全凭老板的良心。时福茂说。

应增加条款确保工伤职工治疗

实践中,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事前不守法,事后守法的往往也很少。受伤的工人大多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等待通过诉讼追讨工伤费用。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于欣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律对用人单位良知的高估最终会以劳动者权益受损为代价,应当增加更有保障的条款确保工伤职工的治疗。

实际上,2008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有了工伤医疗费先行垫付的规定。根据规定,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追偿。

这些规定将使工伤职工的及时救治得到根本保障。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中,这些规定并没有出现。

相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前期医疗费用的支付更具有紧迫性。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而且相对于工伤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行政职权,救济手段也更多、更为便捷。因此,确立工伤医疗费的垫付制度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3日 11: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或引发社会不和谐
    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此,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尤其是广大职工更是一边倒地表示反对。此举是中国社会保险立法重大倒退的表现,如果最终定案的话,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社保立法的重大倒退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是多年来民意的结果。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导致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04年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我们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但又更加宽松了工伤认定情形,《试行办法》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
    2023-08-17
    405人看过
  • 律师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改5大亮点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改,草案中的五大亮点集中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进一步顺应了职工群众的期待。社会团体等也应参保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事件:数年之前的一个寒冷的冬天,一位女性匆匆赶来本报咨询。她说,她的丈夫在一家民办非企业学校任教。一个大雪的日子,丈夫上课途中,滑倒在地。经医院检查,胫骨骨折。学校支付了医疗费等,只让她的丈夫回家休息,却不愿申报工伤认定。她认为学校的做法不近人情,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记者给她
    2023-04-26
    131人看过
  • 我国拟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工伤认定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第一,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需对工伤认定范围进一步加以界定;第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第四,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
    2023-08-17
    130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关注职工切身利益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由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工伤职工的权利和利益的重要立法。该立法在劳动者的工伤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以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创新,对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为配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于2003年12月2日召开了工伤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教授主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实际部门的代表以及学术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七十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集中研讨了工伤保险原则的理论问题;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关系;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竞合;工伤认定中的难点与问题;工伤认定的程序
    2023-06-07
    410人看过
  • 广西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广西修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扩大参保对象范围,两大补助金有了新标准。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办法》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目前,广西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74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52.12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7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4.2亿元。新修改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该《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简称两金)制度是工伤保险待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
    2023-04-25
    357人看过
  • 国务院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有哪些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对《新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扩大并明确了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劳动
    2023-05-05
    329人看过
  •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五大建议(一)
    《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对于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该条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修改建议: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组织的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理由:第一,《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指代不明确。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如个体经济组织范围宽泛,用个体经济组织包括的范围更广,更能够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哪些单位?它与社会团体有怎样的区别和
    2023-06-07
    351人看过
  • 农民工工伤索赔艰难律师建议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2006年年初,22岁的李-荣来到北京一装修队打工,与装修队的包工头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后,他开始从事高空作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工作不到一个月,1月25日下午,由于绳索问题,李某从二楼摔到地上,导致下肢瘫痪。而包工头王某在支付了1300元医疗费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李-荣的哥哥李-毅借钱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只能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因缺乏证据,劳动仲裁败诉;后诉至法院,同样由于缺乏证据而败诉。无奈之下,李-毅找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律师虽然想方设法为李-荣维权,但因缺少相关证据,目前赔偿仍是一纸空谈。“劳动合同可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一旦受到伤害,劳动合同就像他们的‘护身符’。”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王-芳说,“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超过九成的农民工处于非法用工状态,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无法得到基金的保障。”觉醒后的艰难维权李-荣工伤案中,李-毅从老
    2023-05-10
    61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的六大亮点是什么
    亮点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修改后的《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亮点二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扩大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
    2023-05-30
    205人看过
  • 新工伤保险法修改
    法律综合知识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
    2022-04-06
    236人看过
  •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车祸或可算工伤
    上下班算不算工伤一直惹争议,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工伤认定等方面做出修改,被人们更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中新网12月9日电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上下班算不算工伤一直惹争议,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工伤认定等方面做出修改,被人们更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中新网12月9日电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其中,扩大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提高补助金标准、简化工伤认定等程序最受公众关注。上下班途中遇非主责交通事故将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不算工伤?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5年后进行首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时,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
    2023-04-23
    74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改出意外险新空间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近期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悉,意见征集将于8月15日结束,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这意味着上班族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或将不再算作工伤,所受损失也将“自掏腰包”。对此,相关机构给出了几点理由,如:“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强险得到补偿”,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此意见稿一出,立即引起了百姓尤其是上班族的热议。不少上班族在网上表示,“现在车多了,路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果将来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不再被认定为工伤,上班族权益由谁来保障?”“虽然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交强险,但交强险的补偿标准较低,往往难以全面保障车祸受伤员工的权益,而且有可能碰到肇事车辆是‘无交强险’车辆,或者肇事逃逸等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而民事索
    2023-08-17
    118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内容一览表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共六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当基于实际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则还需要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
    2023-07-07
    258人看过
  • 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为: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生产劳动时,职工劳动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般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除外。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支付的报酬应当高于正常劳动时间的报酬,具体标准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执行。职工休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2023-06-04
    26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请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是否该修改?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8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 工伤保险条例第56条关于人员劳动条件修改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4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 国有企业的员工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注修改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3
      发生工伤的上一年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据鉴定结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丧失了胜诉权。
    • 第52条工伤保险条例怎样修改呢?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30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