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存在哪些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7 08:32:11 228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怎么起草股东协议

在股东需要对一些方面做出决策的时候,是需要订立股东协议的,那么怎么起草股东协议呢?一般是从股东身份的继承做出约定;公司出资规定等方面做出规定。还有更多关于股东协议的内容,请看下文。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应对以下四大重要方面做出规定。

第一,公司出资。

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必须有独立财产进行业务活动和承担债务责任,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是企业成立的前提。

在股东合作协议中首先就要明确各股东的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以及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时间。

现行公司法对于出资方式仍然有要求,并非所有对公司有益的资源都可以作为出资,例如在合伙企业中个人能力或者设备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在公司法中却不认可这些资源能够作为公司出资。因此,对于公司出资金额,时间,形式都应当做出明确约定。同时还应当约定好在到期未能出资的违约责任和变通措施,例如其份额可以由其他股东代缴并取得其股权,未出资不得参与利润分配等。

第二,表决权。

表决权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主要途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分配,该分配可以不同于股权分配,也就可以不同于认缴和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比例。这对于平衡创始股东和财务投资者的表决权分配矛盾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那些除了资金外还能给企业带来其他资源或者具有更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股东更大的事务决策权也是合理和必要的。

第三,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股东投资企业的最终目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企业利润分配的比例应当与股权比例保持一致,但很多时候公司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司股东的贡献,让公司股东的管理能力,渠道资源参与分配,对利润做出不同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就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式。如果公司有类似不同于股权比例的利润分配安排,在股东合作协议中就要予以明确。

第四,股东协议还可以对股东身份的继承做出约定。

通常来说公司股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是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和章程的方式做出特别约定,例如只能转让股权而不能继承。

公司法对于这些特别约定所允许的是以公司章程条款的形式,因此必须注意到股东合作协议之外还必须将相关约定体现在章程中。

二、股东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主要是言明缔约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或籍此想达到的目的,或签订该合同所依赖的事实状态。其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在双方对合同履行内容发生争议的时候,此时鉴于条款就相当于一个辅助评价标准,有一定的证明作用,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二是承诺或保证作用,在鉴于条款中写明一方签订合同时所依赖于对方提供的材料或陈述的内容,作为双方缔约的前提或信赖的基础,如果对方违反了这种承诺或保证,导致已方利益受损,则可据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二)股东除名条款

由于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在股东协议中约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等情况下被除名人退股。

(三)隐名股东的协议安排条款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不违法,但为了防范可能的风险在股东协议中明确隐名显明股东的权利义务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退出机制条款

所谓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它主要有四种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7日 17: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东协议相关文章
  • 存在股权收购协议要全体股东签字吗?
    一、股权收购协议要全体股东签字吗?不需要。股权变更协议原则上只需要变更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其次,关于此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需要二分之一以上股东的签字同意,当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股东会决议也是办理工商登记需要的必备材料之一。况且,开股东会一般都会有股东缺席,要求所有股东全部到场签字是比较困难的,如果强制要求每次股东会股东都必须全部到场,可能难以组织召开股东会,这样不利于公司决策的形成、发布与实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
    2023-06-11
    97人看过
  • 控股股东对小股东存在哪些诚信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6-12
    91人看过
  • 形式要件存在瑕疵情形中的股东资格认定
    形式要件存在瑕疵是指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情况,如股东名册对股东姓名或名称没有记载,公司成立或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变更登记等。虽然在股东登记上包括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的登记形式,但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股票交易必须通过其才能完成的性质,不大可能出现涉及股东资格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情况,因此,这里要讨论的股东登记,主要指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外观法理,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其一,公司章程具有公司“宪章”的地位和作用,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行为准则的效力。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因此股东名字记载于章程者,具有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效力,可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之一。其二,我国《公司法》第33条明确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一般应当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来认
    2023-08-17
    56人看过
  • 隐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隐名股东的风险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
    2023-06-21
    422人看过
  • 木材供应商合作协议书存在哪些情形可以撤销
    一、木材供应商合作协议书存在哪些情形可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2024-01-16
    377人看过
  • 房屋买卖分期付款协议存在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一、房屋买卖分期付款协议存在哪些情形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手机分期可以提前还款吗(一)手机分期可以提前还款吗1、分期付款购买手机,可以提前还款。2、分期付款购买手机,需要双方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每期应当付款的金额。如消
    2023-05-03
    190人看过
  • 哪些情形属于股东滥用股权
    (1)《公司法》规定,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如股东违反这一规定强行参与表决,则构成滥用股东权利;(2)《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账权,但前提是股东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一般为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财务处理上有损害股东利益之嫌。如果股东为个人经营的目的,以查账为由,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则构成股东滥用权利;(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经营层出售该资产,也构成股东权利的滥用。一、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风险控股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反对其他股东的信义义务,滥用股东权利,迫使公司接受控股股东的个人意志作出决议或决定,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1)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迫使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决议,导致公司决议无效或被撤销。(2)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作出的公
    2023-03-22
    119人看过
  • 婚姻无效存在哪些情形
    法律综合知识
    一、婚姻无效存在哪些情形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1.男女双方不是自愿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在结婚时被胁迫、被欺诈;2.一方或者双方有重婚的;3.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二、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为: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三、婚姻无效的财产应该怎样处理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如下: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
    2023-10-21
    76人看过
  • 股权转让协议哪些属于违法情形
    股权转让协议以下情形属于违法情形:欺诈胁迫手段使转让股权,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转让股权,以转让股权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转让股权等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又称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一、认缴股东退出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的规定期限内将所有出资缴纳完毕。所谓退出股权,实际上是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转让股权时,没有将原出资缴纳完毕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具体分析:一是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相告,致使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愿意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二是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瑕疵的事实,致使受让方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权的,则受让方有权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权转让合同。但是撤销或变更的权利自权利
    2023-06-25
    93人看过
  • 股份制公司股东存在哪些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一、相关知识:股份公司股东的权
    2023-04-03
    418人看过
  • 异议股东可以请求股权回购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回购股东的股份吗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以前主要是减资、合并的情形可以回购,现在,回购的条件增加了,特别是股权奖励回购,这为公司实
    2023-03-31
    337人看过
  • 股东会股权退出机制决议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股东会股权退出机制决议法定情形有哪些?(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会决议让股东退出的方式有哪些?1、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
    2023-04-13
    456人看过
  • 哪些情形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情形
    1、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且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23-04-14
    279人看过
  • 一股东会决议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股东会决议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无效:1、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经撤销后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股东告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乙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第一次会议)与2006年5月20日(第二次会议)召开的两次股东会会议无效。甲公司说其并不知道乙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事。第一次的会议决议上有甲公司的公章,但甲公司称从未授权任何人在股东会决议上盖章,第二次会议决议上没有甲公司的公章。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
    2023-07-28
    378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东协议指股东之间对成立公司的一些权利义务的约定。如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分红等等。 股东协议的主要条款有鉴于条款、股东除名条款、隐名股东的协议安排条款、退出机制条款。... 更多>

    #股东协议
    相关咨询
    • 存在哪些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3
      1、一方股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作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2、各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合作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合作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存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04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主要为:1。出资为实物或资产的,未办理转让或者产权转让手续;2。债务业经有效法律文件确认,无财产执行后转让股权;3。未实际支付出资,恶意逃避法律责任;4。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迟出资时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 民法通则存在的隐形股东协议有效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1-07
      《民法典》规定,隐形股份协议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 隐形股东的法律风险存在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02
      有些人出资成为某公司的看不见的股东,也就是说出资成为股东,但名字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单上,这是看不见的股东的范畴。看不见的股民有很大的法律风险。投资者注册为知名股东的原因基本相同,即明确其出资者的身份和权利。实际投资者暗中持股,有各种各样的理由。为了避免法规的限制,为了税收优惠,为了简化手续,为了相关交易,为了在幕后筹措资金,结果不一定是初衷。面对蒸蒸日上的公司业绩,着名股东可能以反客为中心,只承认实
    • 公司存续期间股东退出的情形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13
      公司存续期间股东退出情形主要有: 1、股东进行股权转让。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东的股权。 3、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