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子女没有连带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此外,如果子女放弃继承债务,则不会牵连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私企破产欠债要坐牢吗
比如按一定价格发行认股权证的账务处理,按一定价格购买认股权证的账务处理,认股权证的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以及行权买入股票时的账务处理。还有对现有股东无偿附送认股权证的账务处理股份支付那一章好像是针对职工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方而言的,比如股份支付在确认职工提供服务时做分录: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那么是不是参照上面如果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认股权证就做分录: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但是在所有者权益那一章对以现金换普通股方式结算的看涨期权的会计处理的初始确认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认股权证也就等于看涨期权啦,那到底是按上面分录的哪一个来做比较合适啊另外认股权证可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吗,好像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看,认股权证也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啊认股权证的问题像是负债,金融负债那一章有相关内容的,分几种情况处理的,不是单一的其他资产公积对于期货,期权这类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别较真,因为国外对于这类的处理本身就有分歧的,中国就更不用说了,还没明确定义,所以不用较真国际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会计的主要规定国际会计准则中同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相关的准则主要包括《国际会计准则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2)和《国际会计准则39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9)。上述两个准则可以看作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会计的基础性准则。当然,由于金融工具可以在多种业务中使用,如作为支付工具、或者套期保值工具等,其会计还要考虑到具体业务会计处理的影响。因此,金融工具会计也可能涉及到其他相关的准则。例如,金融工具如用作员工福利,或者以取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作为自身权益性工具的对价,则可能涉及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基于股权的支付》(IFRS2)的规定。一、《国际会计准则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的主要规定IAS32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5年3月正式发布,并于1996年开始生效。随后经过多次修改,最终修改确定的IAS32已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IAS32主要界定了金融工具的定义,规范了金融工具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以及列报,并以此为基础,特别要求企业向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披露其运用金融工具的相关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
IAS32关于金融工具列报的主要规定包括:
(1)发行人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金融工具发行时(而非发行后)根据合同的性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的定义,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
(2)当衍生金融工具合约赋予一方对结算方式的选择权(例如,发行认或持有人可以选择以现金净额结算或者交付股票结算)时,除非所有约定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都满足权益性工具的定义,否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3)对于复合型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带有可分离权利的债券和认股权证等,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时区分其债务和权益的组成部分;
(4)公司买卖、发行和注销自身的权益性工具不确认利得和损失。库存股票(TreasryShares)的成本应当抵减权益,库存股票的转售也属于权益交易;
(5)同金融工具或同金融工具中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应当在损益表中确认为费用和收益,发行或回购权益性工具的成本(不包括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在扣除相关税收利益后,作为权益的减项;
(6)只有当拥有法定执行权利,以及准备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资产并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以将一项资产与一项金融负债相抵消,并以净额列报。
IAS32关于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主要包括:
(1)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政策,包括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以及应用套期会计的各种类型远期交易的政策;
(2)套期保值会计政策和实务,以及套期保值损益;
(3)所有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状况,以及所适用的会计政策;
(4)利率风险的相关信息;
(5)信用风险的相关信息;
(6)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但无法取得可靠的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
(7)关于终止确认、抵押、减值、违约以及重新分类的信息。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即将批准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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