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
1、为劳动争议的一方。
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劳动权益纠纷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劳动者仲裁的工会等,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4、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直接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行政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4、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本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等。
三、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
1、有申请、答辩、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证人出庭作证、请求鉴定的权利;
5、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当事人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据、证人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不弄虚作假)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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