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及相关法律要求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2.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表决与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
5.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6.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份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表决。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
7.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决议要写的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如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等。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如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4.会议决议情况:
如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三、怎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下列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无效:
1.股东会决议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的无效;
2.股东会决议扣减股东股份的无效;
3.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n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n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n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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