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制定征地协议前被征用土地、耕地种苗和现有地面附着物的,还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对种植的苗木和修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措施:青苗补偿标准:因征地建设造成征地前土地上青苗被毁的,用地单位按一季作物产量和产值计算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刚刚播种的作物,按一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生产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对可以收获的作物,不补偿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不能收割的,按一季补偿;生长多年的经济林木,尽量移栽,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栽费。必须减少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用材林,林权人应当自行采伐,用地单位只支付采伐工时费,不予补偿。合同终止的方式有三种。(1)协议终止: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单方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条件成立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单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B.在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C.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但在一个期限内不履行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D.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定解除,由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和未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共同享有。由于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解除权仅由守约方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行使期间,当事人逾期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终止行使的期限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之日起至到达对方时止有效。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成立权。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和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就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不是有效要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
-
政府转让承包地合同终止获补偿
229人看过
-
如何合法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103人看过
-
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后赔偿的相关规定
316人看过
-
征地青苗补偿款归承包人所有
374人看过
-
土地出让合同无效。谁来补偿这些青苗
150人看过
-
不是土地承包者可以有青苗费吗
393人看过
-
土地承包青苗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0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
-
土地青苗补偿款是给土地承包方还是土地所有者!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05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
-
征用土地承包补偿只赔偿青苗费合理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5合理的。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
-
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期间赔偿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8一方提前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土地承包给别人青苗补偿款是否都归承包人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