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房规则
1.选房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单,提前30分钟到现场领取《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房源清单。参加选房者每户限2人。
2.在本次公告的选房人员范围内,如果已按“专项用房”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不得参加本次选房。
3.申请人无法亲自到场选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选房,但必须出具委托选房的公证书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本次公告的选房名单中,如有举报的,在本次规定选房时间前提供符合购买条件的有效证明,可按本公告规定参加本次选房;若在规定选房时间内不能提供符合购买条件的有效证明,暂缓参加公开选房,其申购资格重新审核。若选房后有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本次选房资格,退回已选房源。
5.以选房者的受理号为序,分场次进行选房。选房者根据自己的受理号和选房场次按时到场。选房开始后,公证处验证,由主持人按受理号顺序叫号上台选房(每户限1人上台),选房者应在规定时间(从选房应答起三分钟)内向主持人明确所选房源的序号,主持人连续报二次房源序号及楼盘名称和座落,以示该房源选定,而后选房人不得再做修改。
6.当公证员连续报喊选房人姓名三次,选房人未到场的或不作应答的,视作迟到,其受理号轮至该场次受理号末尾。
7.选房者在本次选房截止时间仍未到场参加选房的,视作选房人放弃选房。
8.选定房源者,由现场工作人员开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预定联系单,购房人凭单当场向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选房截止时间前仍未向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作放弃购买所选房源及放弃选房。
9.申购家庭放弃本次选房的,其《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根据杭政[2007]9号文件规定,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0.选房过程及结果由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现场监督公证。
11.本次选房人员的购房资格接受社会、媒体公开监督,举报电话:87709573。
-
杭州经济适用房候选家庭名单(持续更新)
163人看过
-
杭州经济适用房出租可以么?
91人看过
-
杭州经济适用房常见问题一览
171人看过
-
2024杭州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吗
350人看过
-
何为经济适用房经适房如何选购?
469人看过
-
杭州市市区经济居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303人看过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售等环节。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和... 更多>
-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1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一、为保障余杭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z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z2007{258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
-
杭州市取消 经济适用房 了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41.当然没有 2.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组成部分,面对的是中低收入家庭、工薪阶层保障性住房还包括:面向特困家庭的廉租房、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房、面向较高收入家庭的限价商品房、面向拆迁家庭的安置房、面向灾区家庭的安置房等等。
-
在杭州申购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杭州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0在杭州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审核时市统计
-
2024杭州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4-09-30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2024年度杭州的经济适用型住宅是能够进行销售的。当该类住宅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且获得资格时间超过五年之后,便可以依据市场价格走向公开市场进行销售。 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应依据当日该地相同区域的普通性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型住宅之间的差异程度向当地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费用,具体的缴费比率会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同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可以选择收回该房屋。购
-
杭州经济适用房强占怎么赔偿山东在线咨询 2023-09-28房屋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