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5:11:50 149 人看过

审判监督程序制度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狭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得以纠正、从而防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偏差,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制度。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三种,即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由当事人申请或申诉提起的再审程序;由人民检查院提起的抗诉而引起的再审程序,这实际上是采纳了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联系是十分密切的。一般认为,所谓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裁判再次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是有区别的。[1]但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由法定的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因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还是因当事人行使诉权而发动的审判监督程序最终的结果是要使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入再审程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在我国法律中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并不存在严格区别。

从法律上来说,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人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尤其是在二审的裁判作出后,如果已经生效,则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则法院要强制执行判决和裁定,由于判决的执行,将涉及到财产的变卖和处分等一系列措施,第三人也会信赖以生效的判决。所以生效的判决在法律上是不能被轻易推翻的,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应当充分维护其法律效力,禁止任何人随意推翻已生效的判决,否则不仅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而且将会损害正常的法律秩序。

然而,这并不是说,已生效的判决绝对不应当被更改。我们应当看到,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也可能因为自身的过失以及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物经验而导致裁判有误,法院也可能因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发生错误,以及因为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而作出不公的裁判。尤其是因为现阶段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司法腐败和裁判不公的现象依然严重存在。错误的裁判是客观存在的,对此我们应当从严格执法、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角度考虑,需要纠正失误的裁判,这样才能体现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才能充分体现司法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的精神。如果采取“官无悔判”的封建的司法原则,对这些错误的裁判不予纠正,既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也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护。正是为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发现确有错误而应当予以纠正,法律设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审判监督程序也是监督制度的组成部分。

审判监督程序制度作为监督制度的组成部分,体现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的作用,但我们必须要区别审判监督程序制度与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所谓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它包括了众多的主体对法院活动的监督,首先是指执政党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同时可包括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舆论等对法院的监督,还包括了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对国家机关的活动的监督。这些监督与审判监督程序制度是不同的。表现在,一方面,审判监督程序是由程序法所明确规定的监督制度,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虽然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并不是由程序法所明确规定的,例如各级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依据宪法所规定的权限而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监督,但这种监督并不属于审判监督的内容,所以即使权力机关发现某个法院的裁判存在重大错误,也必须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调查审理及决定是否改正其判决。另一方面,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是由法院自己及通过当事人的申诉和检察院的抗诉而发动的,审判监督的程序的进行最终取决于法院是否同意进行该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是法院自身的对自己的审判活动的监督。而其他的监督措施则是各个主体从外部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所作的监督。

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要强化监督机制,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法官通过合议庭和独任庭而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利的落实,法官的职责也进一步扩大,与此相适应的是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也必须加强,权利如果不受到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专断和滥用,甚至会形成腐败。当然,监督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在强化监督的同时,必须坚决反对对司法审判活动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监督,而且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各项监督措施中,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监督措施。

由于审判监督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是针对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而作出的,因此它是一种事后监督措施。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事后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而且是一种完全被动式的监督措施,因此应当扩大审判监督的范围。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妥当的,因为在法院内部对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裁判强化事先监督,意味着要对这些裁判实现层层把关审批以及由领导听取汇报和作出指示,这只能强化审判过程中的行政监督机制,但并不符合审判规律也不利于保证裁判的公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8: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一、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髙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査。原系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诉或抗诉;原
    2023-04-25
    157人看过
  • 刑事审判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1.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
    2023-03-17
    335人看过
  • 审批监督程序刑事抗诉书的概念是什么?
    审批监督程序刑事抗诉书的概念是什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控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论是按哪种程序提出抗诉,都必须制作抗诉书,送达人民法院。制作刑事抗诉书,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程序之一。控诉提出后,人民法院就要根据抗诉书,对全案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因此,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工具,对于纠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刑事
    2023-02-25
    75人看过
  • 审批监督程序刑事抗诉书的概念是什么?
    审批监督程序刑事抗诉书的概念是什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控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论是按哪种程序提出抗诉,都必须制作抗诉书,送达人民法院。制作刑事抗诉书,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程序之一。控诉提出后,人民法院就要根据抗诉书,对全案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因此,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工具,对于纠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刑事
    2023-04-17
    90人看过
  •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1)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02-24
    110人看过
  •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1)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2023-04-22
    197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有什么样的特点?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
    •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26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案件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人或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
    •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是怎样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
    • 审判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1-08-16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 督促程序的概念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7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特别程序,又称为债务催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