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男方出资30万给女友炒股
2014年4月,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会上相识,一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男方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其借款10万元与人合伙投资开餐馆,并借款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万元进行补仓。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42.2万元及利息未果,遂将女方薛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男方出资30万给女友炒股,女方需偿还10万
法院认为,本案中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8日李某分多笔给薛某转账合共42.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述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款。结合双方短信、QQ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为李某可自行操作薛某的股票账户,且会告知薛某应购买何种股票,甚至知晓薛某的账号密码。在聊天记录中,薛某虽承认“还钱”“写欠条”等字眼,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该事实发生于双方对案涉款项争执,恋爱关系存在裂痕期间。关于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16日转账的合计10万元的性质,薛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显示开餐厅的10万元是李某赠与的款项。关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1月8日分6笔合共转账32.2万元的性质问题,李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故法院判决薛某仅需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律师说法:男方出资30万给女友炒股,分手后能否要回
恋人间民间借贷或共同投资常有发生,由于恋爱关系的特定人身属性,法院不能还原当事人双方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真实交往过程,但可以确定的是,正常的恋人身份生活是以满足男女情感的相互需求而确立的,这种需求建立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身关系的交融和财产关系的往来。对于双方之间关系的判定需根据证据确定,在无确实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事实的外观特征及社会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将自愿性财产付出和民间借贷或共同投资明确区分开来。在本案中,李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故薛某仅需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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