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房地产开发形势如火如荼,上海某著名高校的建筑设计专业本科毕业生成了紧俏人才。临毕业还有三个月的时间,小刘同学已经有了就业方向,一家是上海某著名民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另一家是规模较大的建筑设计院。经过仔细考虑,小刘选择了工资待遇较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顺利签订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同时也按照双方在面试过程中谈好的数额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小刘第一年的收入。小刘的收入超过了大部分同班同学,这让小刘十分满意,进入公司设计部担任设计助理之后小刘努力工作,他与公司任何一方都没有提签订劳动合同一事。但是,当小刘过了试用期没到半个月就碰到了问题,公司通知小刘调到开发部担任联络员工作,同时工资也在转正工资的基础上下调30%。小刘认为工作变动将无法使自己的专业特长得到发挥,所以无法接受工作变动;公司认为双方既然没有在就业协议中约定小刘的工作岗位,公司就有权按照工作需要进行工作调整。双方发生了争议,小刘拨通了律师热线请求帮助。
这是涉及到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进行仔细分析。
小刘到公司报到之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小刘的工作岗位与劳动报酬。虽然双方实际上没有书面的约定,但小刘按照公司的要求担任了设计助理的工作,而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也接受了小刘担任设计助理岗位的工作,我们认为双方实际约定了小刘的工作岗位是设计助理,并且公司也没有在试用期间提出小刘不符合这一岗位的录用要求,所以双方劳动关系中对于工作岗位已经有明确约定。
那么,现在公司是否可以以工作需要为理由单方面作出的变更员工岗位和工资的决定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中已经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一定要建立在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以公司对于小刘的工作岗位与工资的变更应当征得小刘的同意,否则是违法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书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同时调整工资,如果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员工应当遵守这样的约定,单位的调岗调资行为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们曾在上期提醒学生朋友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约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期建议大家既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又要注意你所签订的条款内容,一旦签订下来,一方面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内容;但另一方面如果有明确约定单位可以单方变更的情况下,你还是必须接受,除非是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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