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的表现形式不包括:司法判例。
海商法中的海上拖航合同不包括:港内拖航。
海商法不调整:故意碰撞。
海商法中的海难救助不包括:救助人命。(仅指救助货物或财产)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归责: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海上拖航作业合同损害赔偿责任归责:过失方责任原则。
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归责:无过错责任原则。
海商法的特点:国际性;专业性;竞合性。
海商法的表现形式:国内立法;国际公约;国际航运惯例。
海事仲裁的特点:国际性;专业性;终结性;经济性。
一,构成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如下要件:必须是位于海上的,即是海船;必须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必须是用于商业目的的;必须在20总吨以上。
二,设定我国海商法中船舶抵押权应注意的事项:设定船舶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只有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之人才能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标的主要是营运中的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标的还应是已保险的船;设定船舶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构成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碰撞的要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间,且有一方必须是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船舶必须发生接触;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碰撞必须有损害结果。
四,构成我国海商法中海难救助行为成立或称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要件: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行水域;被救助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被救助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救助必须有效果(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危险进行救助)。
五,构成我国海商法中共同海损成立的要件:船,货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的真实的危险;牺牲或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必须是有意而合理地采取的措施;措施必须有效。
船舶的法律性质:船舶是具有人格性的物;船舶是被当作不动产看待的动产;船舶是由相对独立物构成的合成物。
船舶登记的种类: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权登记。
船舶的航行权: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权(自由通行权);船舶在他国领海的航行权(无害通过权);船舶在他国内水落石出的航行权(特别通行权)。
船长的职能:船长具有管理与驾驶船舶的职能;船长具有保卫全船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职能;船长具有公证职能;船长具有代理职能。
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海上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VoyageCharter)的标准格式:《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Charter),租约代号金康(GENCON),该格式由国际著名的船东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BalticandInternationalMaritimeConference—BIMCO)制订,后经多次修改,目前较多使用的是1976修改的格式。
二,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TimeCharter)的标准格式:《定期租船合同》(美国纽约产品交易所,又译土产交易所,TheNewYorkProdceEchange),租约代号土产格式(NYPE),该格式制订于1913年,后经多次修改,目前较多使用的是1946修改的格式;《统一定期租船合同》(BalticandInternationalMaritimeConferenceUniformGeneralCharter),租约代号波尔的姆(BALTIME),该格式由国际著名的船东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BalticandInternationalMaritimeConference—BIMCO)制订,后经多次修改,目前使用得很少。
三,光船租凭合同(又称光船租船合同,BareboatCharter)的标准格式:《标准光船租凭合同》,租约代号贝尔康(BARECON),该格式由国际著名的船东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BalticandInternationalMaritimeConference—BIMCO)制订,后经多次修改,目前较多使用的是1989修改的格式。
四,救助合同的标准格式:《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LloydsStandardFormofSalvageAgreementNoCre,NoPay),目前较多使用的是1972修改的格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标准格式》(ChinaMaritimeArbitrationConmissionStandardFormofSalvageContract),后经多次修改,目前较多使用的是1989修改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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