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应当按照同案同罚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允许公众查阅。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按照参照执行标准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限期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违法数额较小的;
(七)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上述第(一)、(二)、(三)、(四)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有上述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按《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在较低参照执行标准或降低一个参照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对应降低二个参照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数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九)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按《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在较高参照执行标准或提高一个参照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有上述第(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应按最高参照执行标准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审核监督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罚进行审核。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中说明建议处罚参照执行标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法制机构应当对案卷及执法机构提出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参照执行标准不当,提出改变处罚参照执行标准意见的,应当在案件处理审批表法制部门意见一栏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执法机构对其所建议的处罚参照执行标准没有按规定作出说明的,法制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执法机构作出说明。
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所建议的处罚参照执行标准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执法机构补充有关证据或改变处罚参照执行标准。
第十五条建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复杂疑难、违法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应经本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列入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对不按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权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执行水行政处罚自由裁标准的人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
江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是什么
449人看过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171人看过
-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怎么规定的?
307人看过
-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怎么规定的?
441人看过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09人看过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49人看过
-
行政处罚法的自由裁量权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2六、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不同的等级; (四)细化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权是怎么定义的呢?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3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经济执法领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无照经营”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如以一元作为起点,2万元作为上限,其相差20000倍,足见其比例之悬
-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0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行使的原则: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如何控制:首先,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道德控制,必须要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其次,对自由裁量权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15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的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在行政处罚幅度内、选择行为方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对事实性质认定、对情节轻重认定、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