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笔者在最近接触到的一个案件:近日,某烟草专卖局稽查员在一卷烟零数户经营场所里查获了相当数量的假烟,之后依法查扣了该假烟,并告知违规零售客户其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但违规零售户一直以消极的不作为拒绝配合稽查员进行检查和询问。在稽查员要求对其进行询问时,违规零售户拒绝被询问。
对于本案的解读,笔者认为零售户存在违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处罚不是执法的目的,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执法才是本质的追求,因此,如何更好地听取违规零售户的意见与申述,做到尊重违规零售户的救济权,是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的要求,也是服务零售户的需要。对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应该尊重违规零售户的陈述权与申辩权。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而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在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在于权利人的主观意思,本案中违规零售户对权利的不作为应当视为对权利的放弃,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
其次,准确告知违规零售户不作为的限度。权利的放弃是对当事人自主行使权利的一种尊重。但任何的不作为应当以不侵犯其他人的权利为限度。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必要时,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当事人也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因此,本案违规零售户的不作为,事实上是违反其法定义务的一种行为。稽查员有义务告知其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并依据法定的程序,责令违规零售户积极作为。
再次,依法、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任何行政处罚案件的作出都应当以证据充分为充分条件。以证据充分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充分条件是尊重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体现,根据证据认定案情,能确保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最大程度地吻合。在本案中违规零售户的不作为导致缺少当事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文书,但只要其他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具备准确认定该案件的证据效力,烟草专卖局就可以根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最后,鼓励违规零售户用合法的手段影响处罚决定的内容。法律赋予当事人救济权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专卖稽查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有义务告知违规零售户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对于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是给予违规零售户一次为自己主张权利,确保案情认定真实的机会。同时,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示违规零售户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或者采取行政诉讼等方式改变行政处罚决定。这样的规定,是通过赋予零售户相应的救济途径,鼓励违规零售户积极尝试改变处罚决定,最大化地实现对违规零售户救济权的尊重,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尤其在本案中,在案件的调查阶段,存在违规零售户本人的不作为,因此,鼓励其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是保证处罚决定做到令违规零售户心服口服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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