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是将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交付给投保人,并说明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对履行保险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违法事件被视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仍应以适当方式提示投保人,否则相关免责条款将不生效。案件事实陈某驾驶机动车与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直接驾车离开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责后,徐某不负责任。因涉案车辆在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常州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者保险,徐某起诉,要求人保常州公司赔偿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人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伤残赔偿等各项损失。
人保常州公司认为,驾驶员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是其三方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免责理由之一。由于陈某有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三方保险拒绝赔偿。庭审中,申请人称人保常州公司仅向申请人交付了第三方保险单,但未交付保险条款。此外,投保人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驾驶人驶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作出提示和说明。人保常州公司称,其向投保人交付的三方保险单包括“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背书和特别协议组成”和“收到与本保险单和保险类型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投保人”未在48小时内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投保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收到相应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否兑现,中国人保常州公司因陈某驾车逃离现场能否在第三方保险范围内免除责任,是争议的焦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格式条款所体现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并说明其内容。如果将驾驶员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等违法事件作为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仍应以适当方式提示投保人,提醒投保人违反禁止性条款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关联性豁免,否则相关豁免条款将不生效。本案中,申请人否认人保常州公司向申请人交付了第三方保险的保险条款,人保常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申请人交付了保险条款。涉案三方保险的保险单中虽有“收到本保单对应的保险条款及投保险种后请立即核对”的规定,但未在48小时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申请人无异议。即使投保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不视为人保常州公司履行了向投保人交付相关保险条款的义务。人保常州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交付三方保险的保险条款,同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所谓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上提示投保人“驾驶人驶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免责条款无效。据此判决,人保常州公司应在第三人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分析
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并不是保险人被豁免的法律理由。在本案中,常州市人民保险公司主张将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因此本案应从格式条款的角度来评价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由于保险业务的可重复性,保险人往往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使用保险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履行保险条款中其他相关义务的前置义务。在实践中,尤其是通过电话或网络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很容易对保险条款是否交付产生争议。保险人应当对其履行保险条款交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人保常州公司未向其交付第三方保险的保险条款,人保常州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交付保险条款的义务,但人保常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三方保险的保险单中虽有“收到本保单对应的保险条款及投保险种后请立即核对”的规定,但未在48小时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申请人无异议。即使投保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不视为人保常州公司履行了向投保人交付相关保险条款的义务。因此,法院认为人保常州公司未向投保人交付第三人保险的保险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通知投保人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申请人还应当知道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含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但违法事项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如果保险人将违法事项作为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仍应以适当的方式对保险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义务提醒被保险人注意违反禁止性条款与保险人免责之间的关联性,否则,有关豁免条款将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理由。保险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以保险人不履行明示解释义务为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不生效的主张。”本条仅免除保险人对违法事件的明确解释义务作为免责事由,但并不免除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提示义务。在本案中,如前所述,人保常州公司没有向投保人交付三方保险的保险条款,更没有提醒投保人所谓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司机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常州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支付了所谓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因此免责条款无效。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常州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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