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物有何要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08:04:12 208 人看过

以物抵债必须依据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

以物抵债协议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有抵押权如何以物抵债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即可申请或同意以物抵债,并未明确需要在具体第几次拍卖流拍后方可以物抵债,亦无其他法律条文有明确的限制,据此,在执行程序不管是一拍流拍或是二拍流拍,申请执行人都可以物抵债,不受第二次流拍或变卖失败的限制。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九条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交通运输工具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六)原材料和产成品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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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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