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参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6:50:53 477 人看过

作为一种民俗,婚约在我市一些地区仍然十分盛行,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婚约必须履行。约定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订婚一方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订婚为由要求对方与之结婚。对于因解除婚约而引发的财产纠纷,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如果捐款是自愿的,就不退还,但如果价值高,就应该酌情退还。买卖、安排婚姻,或者通过婚姻合同索取、骗取钱财,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返还。首先,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要求。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婚。第二,愿意订婚的男女应该为所欲为,但前提是双方都同意。任何人不得强行干涉。所有强迫包办婚姻都是无效的。第三,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能由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保护和执行约定。如果双方同意终止约定,可以自行终止。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约定的,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解除约定。第四,在处理因解除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时,应当根据双方交付财产的动机、目的和价值判断财产的性质。为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落实婚姻自由原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1)返还财产构成诈骗罪的,诈骗所得原则上应当以约定的名义骗取钱财,对被害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的方式与异性交往的,无论在何处提出订婚,其财物均不退还。(三)为结婚而赠与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当酌情返还。对于约定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没有义务返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3日 12: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婚姻自由相关文章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别既遂与未遂
    盗窃罪既遂未遂控制说的具体理解虽然在刑法理论上我们已经确认,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是根据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了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来判断的。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在千差万别的具体盗窃行为中,判断何谓对所盗财物取得“实际控制”仍是极为复杂的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能够支配处理该项财物。所以“实际控制”财物并非要求财物一定要在行为人手里,同时在行为人手里的财物也未必就一定被行为人实际控制。并且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之要求,也无盗窃行为人必须利用盗窃所得物的要求。具体言之,实践中应对以下几个问题加以重视:第一,对盗窃财物的实际控制,不仅仅是指破坏了权利人对被盗财物的原有控制,更重要的是建立起盗窃行为人对被盗财物新的实际控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因盗窃行为人失去了对被盗财物控制的同时,盗窃行为人也就取得了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但也不尽然。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虽然已经失
    2023-02-16
    181人看过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法律
    一、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不知从何时起,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大都以批评法律、挖掘到法律漏洞为荣。但是在张明楷教授的眼里,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尽管刑法用语可能出现失误,尽管法条表述可能产生歧义,但解释者“必须做出有利于立法者的假定”,相信立法者不会制定非正义的法律。所以,解释者与其在得出非正义的解释结论后批判刑法,不如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与其怀疑刑法规范本身,不如怀疑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二、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刑法为克服刑法的安定性,罪刑法定主义应运而生,从而要求刑法成文化。这决定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时,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实质的、正义的标准,并且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犯罪的范围,使实质的、正义的标准与刑法用语的含义相对应,正确界定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即既要按照正义的理念探索法律条文的正义含义,也不能脱离法律条
    2023-04-27
    58人看过
  •  个人卖淫罪的司法实践与处理方法
    个人卖淫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其中,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传播性病罪和故意伤害罪,需受到刑事处罚。严重性病的认定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卖淫的处理可以分为两类:首先,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卖淫不构成犯罪,这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裁;其次,在特殊情况下,卖淫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一、卖淫不构成犯罪的治安处罚: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卖淫存在以下情形构成犯罪的处罚:(一)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的,构成传播性病罪。1、根据《刑法》规
    2023-12-06
    392人看过
  •  阐述:抗辩权实践与司法实践
    该段内容主要介绍了三种抗辩权适用于何种双务合同。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其次,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最后,先诉抗辩权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适用范围: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的请求或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可以采取拒绝履行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
    2023-08-20
    220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抗诉与上诉的司法实践与理解
    1、上诉和抗诉的主体不同。2、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抗诉必须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3、上诉的方式,既可以采用书状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抗诉应当提交抗诉书。4、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等等。法考刑事抗诉和民事抗诉区别具体有哪些一,法考刑事抗诉和民事抗诉区别具体有哪些(一)诉讼程序不同:一个是刑事诉讼程序,一个是民事诉讼程序。(二)诉讼范围不同:1、刑事抗诉包括两种:一种是,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程序非法,或判决偏轻,因此提起抗诉,将诉讼程序推进到二审程序;一种是,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身制,因此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此时检察机关依然认为判决有误,那么只能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这是审判监督程序,主要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2、民事抗诉只能对生效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为抗诉,体现检察机
    2023-07-20
    382人看过
  •  强迫交易罪的司法实践与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强迫交易罪的追究责任规定如下:若情节严重,则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该罪主要有两个档次的量刑幅度,根据情节的轻重来确定具体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强迫交易罪的追究责任规定如下:若情节严重,则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该罪主要有两个档次的量刑幅度,根据情节的轻重来确定具体的量刑。 强 迫 交 易 罪 情 节 严 重 会 怎 样 ?强迫交易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人来说,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将会被判处更严重的刑罚
    2023-09-06
    365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之间
    立足于规范评价的行为无价值论与奠基于法益判断的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对立及其争执,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不仅关系着违法性的判断及其评价,而且对犯罪论体系的建构亦具有基础性价值,甚至已然超越了违法性领域,进而直接影响着刑法解释论的立场,嵌入到整个刑法体系之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问题绝非仅仅是一个刑法教义学问题,更是一个实践性问题,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司法实践。近年来,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渐次引入中国刑法学,形成了以张明楷、黎宏、刘艳红等为代表的结果无价值论阵营和以陈兴良、周光权、邓子滨等为代表的行为无价值论阵营。学派之争的景象已经来临,但是争论的内容大多限于理论层面,对于司法实践关注不够;参与论战的主体也多是学院派,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甚微。司法实务工作者似乎并没有从这场争论中受益,学者们生产、制造的商品摆放在超市中,而作为消费者的法官、检察官们面对摆放得满满当当的货架却难
    2023-04-25
    233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如何定罪
    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
    2023-06-03
    50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是指总财产因某些事实而增加或避免减少;2、别人利益的损失,即由于某些事实,利益所有人的财产总额减少,与利益所有人的财产状况相反;3、一方获得利益与别人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失是取得利益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是因为,损失是果实;4、一方获得利益和别人利益损失无法律原因,即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但后来失去了法律依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已经丧失法律依据后,有义务将利益返还给受害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1、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根据;2、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3、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4、受益人取得上的利益与损失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得利人主观心态。善意得利人需要返还现存利益,恶意得利人则需要返还所得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2023-07-07
    327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原贷款尚未清偿或无法按时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又重新向债务人发放贷款以供其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借新还旧”的合意,及偿还旧贷的行为是认定“借新还旧”核心要素。认定借新还旧不仅有客观上“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并且存在主观上“以新贷还旧贷”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无论是“第三人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用于偿还旧贷,出借人再发放新贷给借款人归还第三人资金”,还是“名义上由第三人作为新贷出借人,但资金实际仍由旧贷出借人发放再扣回”,司法实践中均有将之认定为借新还旧的典型判例。即使未约定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但“债务人签署新贷合同而放弃要求放款,反而签署收条”、“债务人借新贷用以‘解付’信用证”的行为均属借新还旧。律师补充: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
    2023-05-06
    235人看过
  •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
    1、法律效力不同:诉讼中止只是暂时停止,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诉讼终结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2、结果不同:诉讼中止的中止原因消除后会恢复诉讼;诉讼终结是终结程序,不会再恢复诉讼。3、产生条件不同:诉讼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诉讼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法院诉讼文书样式51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中止诉讼的,写
    2023-07-18
    404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上如何处理离婚彩礼纠纷?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彩礼纠纷,具体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退还财物而发生的纠纷。那么,离婚时彩礼能否返还?离婚时彩礼返还的条件?离婚时不返还彩礼的情形?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离婚彩礼司法实践的处理:(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四)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
    2023-06-24
    320人看过
  • 刑法中有期徒刑与缓刑的司法实践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和缓刑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缓刑是被判处的刑罚暂不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如果考验期表现良好,那么刑罚就不执行了。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缓刑;2、执行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缓刑的期限分为两种:一种是拘役的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另一种为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3、起算时间不同;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限;4、义务不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缓刑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
    2023-07-16
    85人看过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立功的主体
    在诉讼程序中共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三个司法主体,他们参与并主导着整个诉讼程序的进程。那么立功是由他们中的某一个机关认定,还是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或是三个机关都有认定立功的权力呢?三个机关的职责不同,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不同,所以,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只能造成认定上的更加混乱而别无益处,故不能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那么是否三个机关各自都有认定立功的权力呢?在一般的案件中最先接触案件的是侦查机关,也是最先进入诉讼程序的,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立功行为也必须由侦查机关在实践中查证属实。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在立功的认定上是存在优势的,但是,他也有其无法克服的弱点。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很可能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也有可能为了掩盖自己在侦查中的过失或是错误,而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立功行为;粗心的侦查机关也有可能将立功行为遗漏。在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督体制下这是相当危险的,会造成侦查机关的渎职,会
    2023-06-12
    444人看过
换一批
#结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 更多>

    #婚姻自由
    相关咨询
    •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住房补贴与公积金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13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这样的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
    • 住房补贴与公积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29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这样的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
    • 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处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8
      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一)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
    • 婚姻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婚约的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03
      司法实践是男女双方协商处理婚约问题;婚约,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提前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可以协商。如涉及婚约财产,按约定方式处理。
    • 离婚时彩礼和嫁妆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03
      1.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2.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彩礼不予退还;3.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离婚时归女方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个人赠与,则应属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