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参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6:50:53 477 人看过

作为一种民俗,婚约在我市一些地区仍然十分盛行,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婚约必须履行。约定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订婚一方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订婚为由要求对方与之结婚。对于因解除婚约而引发的财产纠纷,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如果捐款是自愿的,就不退还,但如果价值高,就应该酌情退还。买卖、安排婚姻,或者通过婚姻合同索取、骗取钱财,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返还。首先,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要求。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婚。第二,愿意订婚的男女应该为所欲为,但前提是双方都同意。任何人不得强行干涉。所有强迫包办婚姻都是无效的。第三,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能由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保护和执行约定。如果双方同意终止约定,可以自行终止。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约定的,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解除约定。第四,在处理因解除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时,应当根据双方交付财产的动机、目的和价值判断财产的性质。为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落实婚姻自由原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1)返还财产构成诈骗罪的,诈骗所得原则上应当以约定的名义骗取钱财,对被害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的方式与异性交往的,无论在何处提出订婚,其财物均不退还。(三)为结婚而赠与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当酌情返还。对于约定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没有义务返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07: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婚姻自由相关文章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别既遂与未遂
    盗窃罪既遂未遂控制说的具体理解虽然在刑法理论上我们已经确认,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是根据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了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来判断的。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在千差万别的具体盗窃行为中,判断何谓对所盗财物取得“实际控制”仍是极为复杂的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能够支配处理该项财物。所以“实际控制”财物并非要求财物一定要在行为人手里,同时在行为人手里的财物也未必就一定被行为人实际控制。并且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之要求,也无盗窃行为人必须利用盗窃所得物的要求。具体言之,实践中应对以下几个问题加以重视:第一,对盗窃财物的实际控制,不仅仅是指破坏了权利人对被盗财物的原有控制,更重要的是建立起盗窃行为人对被盗财物新的实际控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因盗窃行为人失去了对被盗财物控制的同时,盗窃行为人也就取得了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但也不尽然。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虽然已经失
    2023-02-16
    181人看过
  • 司法实践是如何处理婚约问题
    婚约,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婚约须由将来欲结婚的男女双方订立;订立婚约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订约双方不得有法定的结婚障碍;婚约为非要式行为,以口头、书面、仪式、交换信物等当事人认可的任何形式,都可视为婚约成立。婚约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我市一些地区仍很流行,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婚约必须履行,婚约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拘束力,婚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婚约为依据要求另一方同其结婚。对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物纠纷,应首先认定财物的性质。如果自愿赠与,一般不予返还,但如果价值较高,应酌情返还。对于借婚约进行买卖、包办婚姻,或借婚约索要、诈骗钱财的,是违法行为,应当返还。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必备要件,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第二、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自便,但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合意,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一切强迫包办的婚约一律无效。第三、婚约不具有
    2023-04-22
    429人看过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法律
    一、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不知从何时起,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大都以批评法律、挖掘到法律漏洞为荣。但是在张明楷教授的眼里,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尽管刑法用语可能出现失误,尽管法条表述可能产生歧义,但解释者“必须做出有利于立法者的假定”,相信立法者不会制定非正义的法律。所以,解释者与其在得出非正义的解释结论后批判刑法,不如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与其怀疑刑法规范本身,不如怀疑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二、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刑法为克服刑法的安定性,罪刑法定主义应运而生,从而要求刑法成文化。这决定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时,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实质的、正义的标准,并且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犯罪的范围,使实质的、正义的标准与刑法用语的含义相对应,正确界定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即既要按照正义的理念探索法律条文的正义含义,也不能脱离法律条
    2023-04-27
    58人看过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法律
    一、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不知从何时起,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大都以批评法律、挖掘到法律漏洞为荣。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尽管刑法用语可能出现失误,尽管法条表述可能产生歧义,但解释者“必须做出有利于立法者的假定”,相信立法者不会制定非正义的法律。所以,解释者与其在得出非正义的解释结论后批判刑法,不如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与其怀疑刑法规范本身,不如怀疑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二、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刑法为克服刑法的安定性,罪刑法定主义应运而生,从而要求刑法成文化。这决定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时,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实质的、正义的标准,并且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犯罪的范围,使实质的、正义的标准与刑法用语的含义相对应,正确界定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即既要按照正义的理念探索法律条文的正义含义,也不能脱离法律条文,追求所谓的“正义”。
    2023-04-12
    441人看过
  • 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对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要立即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3)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一致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协商一致解除是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的首选方式,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单方再选择法定解除。一、不同意调岗怎么办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一般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变更。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在未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对工作岗位进行变更,是不合理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不同意调岗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且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而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情况往往需要根据实际具体确定。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原则
    2023-04-11
    239人看过
  • 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以及用工制度不规范的原因,在实践当中,不少单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书面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在劳动合同法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的,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双倍支付工资;二是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用人单位
    2023-04-19
    201人看过
换一批
#结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 更多>

    #婚姻自由
    相关咨询
    •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与?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2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
    •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住房补贴与公积金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13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这样的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
    • 住房补贴与公积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29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这样的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
    •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7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处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8
      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一)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