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职工知情权,公司担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46:58 132 人看过

隐瞒实情招聘应聘被骗可索赔

前不久,一家燃气公司连续一周通过电视发布招聘广告,称拟招收10名工人,且男女不限,招满为止,但没有说明从事的工种。

王薇前往应聘后,才得知公司仅仅招聘送气工。由于王薇认为自己根本不能胜任,最终未能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可她为应聘花费了车费等并导致误工,遂要求招聘方赔偿。

招聘方表示拒绝,理由是王薇系自己不愿就职而非公司不愿录用,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应当由王薇承担。

点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1条第二款也指出: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案中,公司在广告中未说明工种,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

被调有毒岗位不知情有权反悔

历宁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他担任仓库保管。

一个月后,公司对其工作进行了调整,让其从事刷胶作业。历宁只知该岗位收入较高,没多想便答应了。上岗后他才知道,作为箱包粘合剂使用的胶水含少量毒物质苯,而长期接触苯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危害。历宁遂要求回原岗位工作,可公司称,他之前已同意,如今要么服从安排,要么离职。

点评:历宁有权要求回原来岗位。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历宁有权要求回原来岗位。

裁减富余员工未事先说明无效

某公司因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部分富余员工,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将李孜等人列入裁员范围。李孜等23人当即被告知下岗。期间,公司事先并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方案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点评:公司的裁员行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且在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34条也明确指出,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等。

本案中,公司不仅未履行提前30日告知的义务,其它程序也明显与之相违,故对李孜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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