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史学》重印与商务印书馆等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35:03 240 人看过

林幼琪,上海某大学的退休教师,由于认为商务印书馆重印其参与合译的作品《新史学》,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一纸诉状,将商务印书馆和齐文颖诉上法庭。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侯杰作为被告商务印书馆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新史学》一书是原告与齐思和、陈芳芝三人合译的作品。该书由商务印书馆作为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之一在1964年6月出版发行。原告翻译75.4千字,占全书的55.3%。2000年原告在上海复旦大学新华书店发现该书第二次重印出版,后经与被告商务印书馆交涉,才得知该书在1989年10月第一次重印,印数为3,000册;又在1997年5月第二次重印,印数为4,000册,但这两次重印,被告商务印书馆事先没有与原告联系征得原告同意,也没有与原告签订出版合同。事后相隔十一年未主动告知原告支付稿酬和寄给样书。被告商务印书馆明知原告的联系地址,却背着原告和被告齐文颖签订出版合同,还将三位译者的稿酬全部交给被告齐文颖收取,时间长达三年之久。《新史学》第一次稿酬和样书也没有交付原告。原告从未委托被告齐文颖代收原告应得的稿酬,此外,合作译者陈芳芝的稿酬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由原告所得。为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辩称,商务印书馆于1989年以及1997年两次印刷系重印行为,不是首次印刷行为。1989年我国还没有著作权法,商务印书馆严格按照当时的国家规定进行操作,并支付了1989年印刷的印数稿酬,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1997年重印,依据著作权法规定,重印出版者有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稿酬的义务。商务印书馆在1997年再版时,由于间隔时间比较久,无法联系到原告,出版时没有通知原告,但之后与原告取得了联系,并通知了原告,2000年9月,商务印书馆通知齐文颖将原告的稿费邮寄给了原告,因而商务印书馆尽到了通知和支付稿酬的义务,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此外,原告起诉的事实与实际事实有出入,原告诉状称其于2000年才发现该书的重印本,事实上2000年9月11日原告寄给商务印书馆的信中已经提到其于1998年12月22日在中国科技图书公司发现了重印的书,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新史学》一书是由齐思和、林幼琪、陈芳芝三人根据美国詹姆斯?哈威?鲁滨孙的著作合作翻译的作品,1964年6月由商务印书馆第一次出版。此次出版的作品由齐思和作了中译本序言。署名方式为:齐思和等译。在版权页的反面对三位译者具体所译内容作了说明。其内容为本书译者:第一章的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为林幼琪,附录部分为陈芳芝,其余各章均为齐思和;全书校订者和注解的作者为齐思和。1989年10月,商务印书馆进行了第一次重印,印数为3,000册,定价人民币3.65元/本。此次重印被告商务印书馆未与三位译者签订出版合同。1997年5月,商务印书馆进行了第二次重印,印数为4,000册,定价为人民币8.8元/本。该两次重印,均删除了齐思和所作的中译本序言。在第二次重印后,被告商务印书馆与齐思和的女儿齐文颖签订了出版合同。该合同上齐文颖签名的时间为1998年1月8日,商务印书馆于1998年2月4日盖了公章。此次重印被告商务印书馆未与原告等译者签订出版合同。2000年12月31日,原告收到了由被告齐文颖通过邮局所汇的第二次重印稿费人民币973.28元。

另查明,原告于1990年4月28日收到被告商务印书馆寄出的稿费。

还查明,2000年9月11日,原告致函给被告商务印书馆告知其于1998年12月22日得知两次重印事宜,希望商务印书馆支付原告稿酬和样书,并补签出版合同。同年9月14日,商务印书馆回函给原告并寄合同二份,同时表示会尽快寄给原告样书和及时通知齐文颖将其代收的稿费寄给原告。9月19日,商务印书馆发函给齐文颖通知齐文颖寄给原告稿费事宜。2001年3月1日、4月3日,商务印书馆还两次致函给原告对两次重印事宜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对商务印书馆与齐文颖签订出版合同的情况作出了解释。

2002年8月14日,本院发函至北京大学调查有关该校历史系教授陈芳芝是否健在以及有无法定继承人事宜。同年9月5日,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函复我院称:陈芳芝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已于1995年11月在香港逝世。但对陈芳芝有无法定继承人情况北京大学未给我院答复和提供相关资料。

法院认为,本案三人合作翻译的《新史学》作品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害。被告商务印书馆于1997年重印的《新史学》一书,因其已不再享有专有出版权,且也未与原告等全体译者或继承人签订出版合同,侵犯了原告对《新史学》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商务印书馆登报赔礼道歉一节,因《新史学》一书首次出版及第一次重印均发生在我国著作权法尚未生效前,原告与商务印书馆就《新史学》的首次出版也未签订过任何合同,被告商务印书馆第二次重印行为具有一个历史沿革过程,且被告商务印书馆在本案诉讼前后已多次向原告表示了歉意,因此,酌情考虑本案赔礼道歉的形式。

最后判决被告商务印书馆赔偿原告林幼琪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原告林幼琪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4日 16: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重印相关文章
  • 宗教文化出版社诉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甲24号。法定代表人杨德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越,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教文化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星,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商务印书馆)因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6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0月21日受理
    2023-06-08
    210人看过
  • 出版者重印图书是要通知著作权人吗
    1、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2、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律师补充:1、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2023-05-06
    94人看过
  • 图书馆、档案馆等可否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此,我们应该注意:(1)上面所说的复制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范围。(2)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均可作此种复制。(3)复制的目的在于本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不得用于借阅、出租或者出售。
    2023-06-08
    173人看过
  • 《中国瑶医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结案
    历时5年的《中国瑶医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经市中级法院民三庭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曾任金秀县卫生局局长,其生前独著或合著了《瑶药“九金汤”的疗效观察》等5篇文章。后来,这些文章的内容被收录在《中国瑶医学》中,但编写人员中却没有刘某的名字。刘某去世后,其妻子和子女以《中国瑶医学》收录刘某文章但未经其同意,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中国瑶医学》的编写单位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黑龙江省德坤瑶医药研究院等告上法庭。对此,被告方辩称,刘某独著或合著的作品是为完成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的科研任务所形成的,属于职务作品,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享有优先使用权。从2004年到2009年,《中国瑶医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先后共立案10件(其中有5件已结案),涉及广西区卫生厅、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民族出版社等多家厅局级单位和多名教授级研究员以及具有较大影响的瑶医药专家。主办此案的市中级法院合议庭研究
    2023-06-08
    264人看过
  • 周某与三家省级图书馆作品署名权纠纷案件
    2006年初,周某将三家省级图书馆告上法庭,诉称:作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的策划者,周某于1986年被正式确定为该书副主编。历时十余年,周某亲自动手和指导完成了编纂该书最基本的重要任务,尽到了副主编的职责,而该书编委会名单中却没有周某作为副主编的署名。周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家图书馆恢复原告周某在该书编委会中第一副主编的署名并赔礼道歉,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报酬和奖励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被告辩称:目录一书是单位作品而不是职务作品,原告付出的是劳务而不是创作,不享有署名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成书进行了大量编撰、组织、指导工作和创造性的劳动,其劳动成果已为被告所确认并使用于该书。虽然本案没有提供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书面合同,但是,该书协作委员会办公室致原告的公函等证据足以证实,存在着被告确定原告为副主编
    2023-06-08
    369人看过
  • “蜡笔小新”著作权纠纷案开庭
    卡通人物“蜡笔小新”,是日本漫画家臼井仪人创作的系列漫画作品。获得包括该作品出版权、商品化权等在内授权的日本双叶株式会社(下称双叶社)以侵权为由,把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诚益眼睛有限公司以及江苏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告上法庭,并诉请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相关费用106万余元。15日此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双叶社于1992年从臼井仪人处获得了《蜡笔小新》的出版权、除出版权以外的著作权、著作支分权以及商品化权的授权。该授权是独占和排他的。2004年1月以来,经双叶社授权,“蜡笔小新”在中国大陆地区系列商业推广全面展开。双叶社认为,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非法使用“蜡笔小新”美术作品,侵犯了双叶社的著作权,还严重影响到双叶社正在进行的“蜡笔小新”动画形象的授权业务及商业推广活动。庭上,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不是著作权侵权纠纷,而是一起商标
    2023-06-05
    238人看过
  • 网尚文化等因韩剧著作权纠纷被判侵权
    此案由天心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均全担任审判长。图为王均全宣读判决书。庭审直击“为了进一步核实证据,法庭决定当庭播放涉案韩剧片段,请原被告双方仔细观看”4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诉被告湖南知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博公司)、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为了更直观地核对证据,庭审法官决定当庭播放涉案韩剧片段。湖南省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在线直播。原告诉称,原告已于2005年取得韩国电视作品《宫》、《美妙人生》音像制品的所有版权,并于2007年5月22日取得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原告发现第一被告知博公司在其运营管理的网站“梦网影视”上,向互联网缴费用户提供涉案电视作品的在线播放并非法获利,并注明两部片源的提供商均是第二被告。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电视剧《宫》、《美
    2023-06-08
    214人看过
  • 某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1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5号。法定代理人俞XX,校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TESTINGSERVICE),住所地美国新泽西州08541普林斯顿罗斯代尔路和卡特路。法定代表人科特·兰德格拉夫,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周强,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简称新东方学校)因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3-06-08
    147人看过
  • 公务员有债务纠纷会印象工作吗
    债务被起诉,不属于违法行为的话,不会被开除,但对于评优之类的可能会有影响。父亲有债务纠纷影响孩子考公务员吗一般是不影响报考的。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规定:(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10月15日至1997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2016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个人欠款不还怎么办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2023-06-01
    382人看过
  • 著作权与商标纠纷的详细分析
    被告人桑某某,女,1982年1月生,汉族,山东菏泽人,江西科技大学2001级艺术生。现住该校宿舍委托代理人为欧阳XX,男,汉族,江西科技大学法学院2001级学生委托代理人为刘XX,女,汉族,原告曾XX诉江西工业大学法学院2001级法律系学生。2005年5月17日,合议庭审理了被告桑某某的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案。原告曾XX、被告桑XX及其委托代理人**晓辉、刘琦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原告曾某某诉称,2000年,经过反复思考和创新,设计了“龙”服务商标,并在相关媒体上广泛使用和宣传。2003年3月31日,商标注册申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200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了编号为347.82万的《商标注册证》和核准服务项目(35类)。注册时间为2004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3日。2004年8月11日,他在《江南都市报》上
    2023-05-07
    316人看过
  • 对印度贸易纠纷案
    律师事务所
    案例1:某棉纺集团向印度出运71.5吨纱,金额近10万美元,价格条款FOB,合同付款方式:预付30%TT+70%DP。货到港口两个月,期间货物价格暴跌,收货人不付款不提货,不同意退运或转让,产生了非常高的港口费用,导致我国公司蒙受相当的损失。分析:按照印度政府规定,出口到印度的货物,必须有原收货人出具NOC证明,才能修改收货人并转卖他人或转运。一旦货物到达前市场发生动荡,买家往往利用此规定恶意欺骗国外客户,从而以差价赚取利润,想尽办法违约,逼迫中国公司降价。此时货已运至印度,且由于印度海关规定,如果货物到港3个月无人提货,就将被海关拍卖。对此,我国企业无奈只好“认宰”,最终接受降价条件息事宁人。案例2:我国企业与印度公司做了一单货值约为7万美元麻类出口业务。该批货物信用证由香港一家公司从香港开出。同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提单中的发货人打成该香港公司,但保留了提单、报关单和核销单等原件。发货后
    2023-06-05
    181人看过
  • 商标和著作权是否缴纳印花税
    需要。根据印花税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所载合同金额的0.5‰贴花,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所以,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应当按所载合同金额的0.5‰缴纳印花税。在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中,作为转让人的中国居民企业,需将转让所得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在中国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转让人,其转让收入应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为10%,如相关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率,则优先适用税收协定条款。如果转让人为个人,转让人需就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对价的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税率为20%。如果转让人为外国人,则可以适用相关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人需在中国缴纳营业税,这里的转让人既包括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也包括非居民企业或境外个人,应纳税营业额为转让知识产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5%。对于跨境知识
    2023-02-23
    472人看过
  • 朱恒平与新蕾出版社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8-07-0818:15:00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108号原告朱恒平,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宿舍。被告新蕾出版社,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5号。法定代表人纪秀荣,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平与被告新蕾出版社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恒平于200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侵害国家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恒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朱恒平负担。审判长李国忠代理审判员魏乃莉代理审判员张炜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康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2023-06-08
    111人看过
  • 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陈*良被告:中国**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陈*良系北京大学教授,著有《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被告所设“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www.d?library.com.cn)以搜集、整理和发布他人作品为主,在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将上述三部著作全部上传至“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原告遂以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6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此案。原告陈*良诉称,其是《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三本书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2001年12月其在被告的“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发现读者只有付费后才可以成为被告的会员、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其中包括上述三部著作,而此行为未征得本人同意,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
    2023-05-05
    67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重印
    词条

    重印是利用图书初版(即第一次出版)时制作的胶片(铅印时是纸型)照原样或仅作极少量修改后的印制。它的特点是对胶片基本上不作改动,从而加快了出书的速度并使生产成本大大降低。... 更多>

    #重印
    相关咨询
    • 图书馆著作权有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18
      著作权例外是著作权专有权的例外,可作为作品使用者应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图书馆可蕈用的著作权例外对图书馆开展资源建设与信息服务具有重要作用。与国外主要国家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规定相比,我国在此方面的规定仍较为模糊、缺乏,由此给我国图书馆实践活动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本书在厘清著作权例外和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的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归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的发展历程、发展
    • 作品著作权登记加急申请书复印件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2
      正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一般在提交之日起(满足审核要求)约30个工作日即可取得。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还想提前得到证书。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比如司法文书),审查速度确可以提前,申请人可以提前取得《计算甲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一般而言登记软件著作权时间大致为,从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而加急办理登记手续的话,时间大致为5-15个工作日不等。 费用方面,加急登记软件著作
    • 印刷字体享有著作权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1
      印刷字体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
    • 职务作品著作权纠纷防范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6
      孙某申请的专利权利要求中包括以下技术特征:(1)升高片的两端与电枢线圈端部和换向片固定;(2)线卷端部装配绝缘楔撑紧、并用绳或带扎牢;(3)升高片中部用绝缘垫块连续支撑固定;(4)二相邻升高片上端或下端分别装配二块弹性垫,它们之间夹有三角形或梯形楔块。上述特征前三项是现有直流电动机换向片已广泛采用的基本结构。特征(4)的弹性垫,在1982年上海出版的《电机工程手册》和1984年《冶金电修》第4号上
    • 因为著作权产生争执要问什么是著作权纠纷?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5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 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 前者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争执。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调处著作权纠纷的方法,即调解,仲裁和诉讼。 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指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