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8:40:38 79 人看过

一、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

动产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和交付。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的最高额质权是什么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权节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三、质权人可以卖质物吗

不能的。在质押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质权人不得对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果处置质押物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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