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煤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煤管局(2005年11月9日)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4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现就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由省建设厅牵头,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煤管局组成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联席会议负责审核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方案;研究解决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制定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补充规定,对于重大原则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议定后及时向省人民政府请示。
二、改制步骤(一)方案制定。
改制方案可由改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也可由改制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在册人员状况、组织机构、前三年资产和经营状况、资产评估汇总表等);
2.改制目标和改制形式;
3.改制内容(资产重组方式、股权设置方式、法人治理结构产生办法、改制后的生产经营模式及职工安置方案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单位改革改制方案必须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方案审批。
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手续办理。
改制单位在改制方案批准后,凭批复意见和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和接续。
三、相关政策(一)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凡改制成非国有企业的单位,应对改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二)资产评估。
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应依照国务院第9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被授权的改制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全部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行政产权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完成后,改制单位应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估价结果备案。
(三)国有资产处置。
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国有资本从改制后的企业中全部退出。以改制单位的国有净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存量为限,与改制成本冲抵后,剩余上交省财政。
(四)职工分流安置。
改制单位的职工分流安置比照黔府发[2004]16号文件和《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42号)有关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改革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足以支付的可用土地出让收入补足。
职工分流补偿金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原则上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一至两个月的标准发放。
(五)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和管理。
离退休人员待遇按《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通知》(黔建质通[2002]199号)规定办理。
改制前离休人员经费及由财政承担的部分退休人员的经费,仍按照黔府办发[2001]44号文件和《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黔建设通[2001]342号)执行;不由财政承担的改制前退休人员经费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2001年9月30日前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此次体制改革中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转制前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
四、时限要求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2006年9月30日(转制过渡期截止日)前基本完成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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